□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一次性购买240袋火锅调料包,是否正常?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沈强对虫草花与蛹虫草的商品性质认定有误,且一次性购买240份涉案商品有违常理,判决驳回了沈强的上诉请求。
2018年12月11日,沈强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川叶公司经营的“川叶食品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了价值3360元的火锅调料包商品120份,每份2袋,共计240袋。川叶公司于当日发货,沈强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货物。2018年12月26日,川叶公司向沈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案商品为纸袋包装,标签上写明火锅调料包含虫草花等配料,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据此,沈强以虫草花即蛹虫草,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为由,将川叶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川叶公司退还购物款33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沈强现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中的虫草花与新食品原料蛹虫草为同一物质。沈强认为涉案商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蛹虫草,涉案商品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此要求川叶公司退还购物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沈强的诉讼请求。沈强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沈强一次性购买240份涉案商品,购买数量明显超过正常生活消费所需。对于因何大宗购买,沈强解释是“送人做手信”,该解释明显有违常理,无法认可沈强是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身份。
此外,虫草花与蛹虫草为不同物种,虫草花是菌类,蛹虫草属于北冬虫草,两者并不相同。沈强对涉案商品的性质认定有误。双方当事人因涉案商品是否为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商品产生争议而致涉讼,经在案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商品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上海三中院认为沈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及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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