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主笔闲话

见义勇为为何还须为事故担责

本文字数:350

  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1个月后,河北省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对此难以接受。

既然老人是见义勇为,为何还须为事故担责呢?

本期“律师圆桌”中律师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就事论事”。侯振林的行为一方面属于见义勇为,另一方面也构成“紧急避险”。依据相关法律,这起事故的损害赔偿在保险理赔之外,应由女童监护人和货车司机分担,侯振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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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见义勇为为何还须为事故担责 2019-06-17 2 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