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1个月后,河北省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对此难以接受。
那么,老人因为见义勇为而横穿马路,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呢?
认定同等责任无根本性问题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就事论事”。至于是否见义勇为、实际赔偿责任的承担,这不属于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范围。
和晓科:对于见义勇为却被认定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侯振林的家属表示不解,很多人也对此提出了质疑。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样的认定并无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见义勇为和交通事故责任是两码事。
首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就事论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事实依据是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至于是否见义勇为、实际赔偿责任的承担,这不属于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范围。
由于没有看到与这起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我们无法对定性是否准确擅加判断。仅从媒体报道的事发经过来看,侯振林在事故中被认定同等责任是有事实根据的。
对于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事实上当地也已有明确的结论,侯振林属于见义勇为。至于实际赔偿如何承担,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依据之一。如果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责任大小和损失的承担份额是对应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会结合事故情况、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断。
见义勇为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李晓茂:侯振林的行为一方面属于见义勇为,另一方面也构成“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个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引发交通事故势在必然,她的生命安全显然正遭受严重危险。
侯振林跑去抱起女童,虽然本身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甚至同样会引发交通事故,但从法律角度看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同样有类似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这次事故是由于4岁女童横穿过道引起的,依法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由于4岁女童本身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依法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也有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事故有责但无须赔偿
这起事故的损害赔偿在保险理赔之外,应由女童监护人和货车司机分担,侯振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潘轶:我认为,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在责任认定之外,交警部门也应做好释法工作,对侯振林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肯定,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后续的赔偿问题进行一定的解释,以打消侯振林家属的疑虑。
这次事故的后果是一死一伤,以及可能还存在车损。
基于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以及法律关于“紧急避险”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我认为这起事故的损害赔偿在保险理赔之外,应由女童监护人和货车司机分担,侯振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侯振林因事故死亡的赔偿,在相关保险理赔之外的部分,也是由女童监护人和货车司机分担。
此外,侯振林因认定“见义勇为”而获得的奖励和相关待遇不属于损害赔偿,不能因此减轻女童监护人和货车司机的赔偿责任。
■相关报道
老人见义勇为救女童 事故“同等责任”惹质疑
据《潇湘晨报》报道,“本来是件光彩的事,结果给我抹成半拉子黑,父亲这样走的话,我不服。”6月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河北的侯先生心怀愤懑。
三个月前,他父亲侯振林救女童时被车撞倒身亡。然而,交通责任认定其父和肇事司机同等责任。
3月9日,103国道河北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
一名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千钧一发之际,跑“摩的”的附近村民侯振林疾步跑过去抱起女童,二人被一辆货车撞倒。倒在地上时,侯振林也没有松开怀里的女童。
报道称,侯师傅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有惊无险。
侯振林的儿子说,初始得到这个消息时,他都担心是父亲开摩的不小心和别人撞了。“父亲被送到北京的一家医院,当晚去世。”
他不解的是,货车司机都没有陪同前往医院。
事后,女童父亲对记者表示,女童还不到4岁,当时蒙在路中央,侯振林跑过来抱起她。当时孩子昏迷不醒,几次呕血,但除了耳后有伤,身上没有别的伤,说明孩子没有与车相撞,是侯振林用身体护住了她。
侯振林的事迹,在当地引发很大关注。
4月8日,香河县政府作出《关于对侯振林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决定》,授予侯振林同志“香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并予以通报表彰。
侯先生说,本来父亲去世是个悲剧,但也可以说是荣光。但是,后来交警给的一份责任认定书,让他感到困惑。
4月17日,香河县交警大队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当事人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2、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3、当事人邱某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这等于是说,见义勇为的侯振林和肇事司机负有同等过错。侯先生不认可这份决定书,认为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货车司机,而且没有礼让行人,对车速的鉴定也有异议,于是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5月20日,廊坊市交警支队给出复核结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适,事故处理过程无违反程序情形,决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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