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河道疏浚 水管漏水河水飞溅

晨跑者摔倒获赔全部损失

本文字数:781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李先生因为躲避小河疏浚时溅出的河水而跌伤。为此,他将疏浚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施工方因施工不善,对李先生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先生12.8万余元。

2017年8月1日早上6时许,李先生如往常那样在新漕泾河道旁的塑胶跑道晨跑时,却遭“飞来横祸”。原来,当时新漕泾河道正在实施疏浚工作,由于抽水管漏水,水管内的水飞溅至李先生身上,李先生为了躲避而摔跤,致左手受伤。此后医院诊断为左舟状骨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3个月后,李先生入院又进行左舟状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李先生认为,被告办事处是河道轮疏工程发包人及日常行政监督管理者,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被告疏浚公司作为工程施工人系直接侵权人,因此两被告应当对自己的损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对此,办事处表示,即使李先生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等情况,相应的损失也与办事处没有关系。因为涉案工程是办事处发包给疏浚公司施工的,安全责任也应当由疏浚公司负责。

疏浚公司则辩称,李先生诉称的摔倒事实与公司的抽水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李先生跑步的塑胶跑道本就有积水,他应当对自己的摔跤行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疏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漏水的抽水管抽取河道内的河水,水线飞溅,导致在一旁晨跑的李先生摔倒受伤,显然疏浚公司与李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疏浚公司在施工期间并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法院确定疏浚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办事处,现并无证据显示其对李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晨跑者摔倒获赔全部损失 2019-06-19 2 2019年06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