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今年4月,本报曾以《中华老字号“沈大成”惹上官司青团外包装被指侵权遭索赔15万元》为题报道过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记者昨天从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01年1月,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了《华三川唐人诗意图》,该书第10页收录了涉案作品《清明》,内容为一古装老者抬头与骑于黄牛上的儿童交谈。
2018年3月5日,原告代理人在罗森便利店以13.9元购得青团一盒。该青团外包装袋上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相比,老者与黄牛同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有部分细节不同。牧童与背景则进行了替换,且未署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示了刊有涉案作品的相关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华三川系涉案作品的作者。美术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因此,两原告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控侵权图案中的一部分与涉案作品极其相似,且产生于涉案作品发表之后,故可以认定来源于涉案作品。被告上海沈大成餐饮速食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图案系案外人设计,但并未举证,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被控侵权图案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其对涉案作品修改部分细节、替换部分图案的做法,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产生了不良影响。被控侵权青团由被告沈大成餐饮公司委托被告沈大成食品公司生产,并全部由被告沈大成餐饮公司销售,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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