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慧
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专家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复旦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
与会专家就《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和探讨。有专家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形成对资本市场失信者的政府惩戒、行业惩戒、市场惩戒和社会惩戒体系。
应体现惩戒合围原理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兼秘书长朱国华从诚信的重要性出发,基于资本市场日益严重的“雪崩”失信乱象,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形成对资本市场失信者的政府惩戒、行业惩戒、市场惩戒和社会惩戒体系。惩戒合围,不留死角,充分运用大数据和合围的惩戒体系,强化政府、商会协会、市场和社会各方的战略与实务协同,彻底改变目前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被动局面。《证券法》里应体现合围惩戒和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的基本原理。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吕涛也表示,《证券法》中应贯彻证券监管处罚的及时性原则,证券交易与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同,是一种快速交易,但现有的处罚速度无法满足证券监管的要求。证券惩戒也应当加强严厉程度,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应该加强与《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推行注册制需调整配套制度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朱小川对于科创板问题表示,科创板不要单独放在发行项下,而是从整体上调整,直接把发行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
另外,他认为投资者保护应当重点关注中小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对于机构投资者,毕竟其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强,可以按照特殊主体特殊利益诉求进行特殊处理。
华泰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研究员,金融学博士李超认为,注册制与退市制度是相互匹配的,他建议二者应并行推出,而不需要单独在《证券法》中列明科创板和CDR。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评审总部总经理谢鲲认为,本次修法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深刻调整。在推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需要对配套的司法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没有其他法律配套并行,注册制推出后也会带来很多问题。证券市场需要注入市场的力量,以对监管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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