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
春“山禁”夏“休渔”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当时春季实行 “山禁”,夏季实行 “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的作用。
西周:
违反“伐崇令”“死无赦”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了。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里面有这样的规定:地面部队进入崇国境内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所谓“毋填井”、“毋伐树木”,即要求部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春秋战国:
乱扔垃圾者“断手”
夏禹和周文王这些环保禁令,并不是专门为环保而定制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条款”——《田律》。
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
战国时期,乱扔垃圾于街道上的人会受到断手的严重惩罚,《韩非子·内储说》上的这段记载读来令人汗颜。对于这个过于残酷的惩罚,孔子却不认为严重。“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用也。且父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无恶,此治之道也。”
唐朝:
乱扔垃圾“杖六十”
唐朝时期,对于日常生活垃圾的管理显得更加规范和严格,“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合并禁约,不禁者与犯人同坐。”《唐律疏议》的这段记载不仅规定了乱扔垃圾者要受惩罚,其相关管理部分也要受到一定的惩戒和警告。(综合整理自中华网、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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