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减肥药加“料”卖出害人不浅

多人出现不良反应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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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对外销售含有酚酞等非法添加物质的减肥产品,销售地点涉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导致多名消费者食用该产品后出现头晕、心悸、失眠等不良反应。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周某产品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作出判决:周某在《中国消费者报》正版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在《中国消费者报》正版刊登声明,说明销售减肥产品情况,并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

自2015年11月起,周某从淘宝网上大量购入一品牌减肥药,通过更换包装、减量分装的方式,将购入的减肥药包装成三种不同的减肥药产品,再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或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对外销售。

至2016年3月,周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减肥药所得超过20余万元。经检测,涉案产品中被检出存在氢氯噻嗪、西布曲明、酚酞等非法添加物质。经评估,涉案产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食用后具有健康风险。涉案产品由周某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向全国各地消费者销售,涉及消费者千余人,销售地域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多名消费者在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头晕、心悸、失眠等不良反应。

2016年9月29日,周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在该案宣判后,由于该案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域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市检一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三中院认为,周某是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涉案产品,其潜在购买者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周某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于网络购物秩序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公共利益造成危险。

法院还认为,为避免涉案产品造成更多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必要及时、准确地对涉案产品及相关销售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以达到消除危险的目的,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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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减肥药加“料”卖出害人不浅 2019-06-21 2 2019年06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