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小区房屋“平改坡”施工方屋顶擅自违法搭建

业委会状告施工方“鸠占鹊巢”

本文字数:957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平改坡”工程原本是惠及民生的举措,但在长宁区一小区却引发了不和谐之音。原来,小区的5幢房子“平改坡”后新增的面积,却被施工方擅自搭建房屋,出租给他人。为此,小区业委会将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施工方归还“屋顶”并支付使用费。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区业委会告诉法庭,2001年,经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小区的开发商(即第三人)对小区5幢房顶楼进行“平改坡”项目改造。开放商将此工程委托给了某建设公司承建施工。2002年底,建设公司称“平改坡”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却未按批准内容改造,而是在5幢房顶楼擅自搭建房屋,供自己公司办公使用及部分出租给他人。

2018年1月3日,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谈话通知书》,认定涉讼房屋系违法建筑。业委会认为,涉讼房屋占用的5幢房楼顶属于业主共有,业委会及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多次要求建设公司搬离未果。因建设公司长期占用、出租涉讼房屋的行为对小区的建筑安全构成危险。业委会将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此,建设公司认为,涉讼房屋建成以来,公司一直在内办公,公司从未将涉讼房屋中部分出租给案外人,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是第三人。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原、被告双方对涉讼房屋均没有合法权利,业委会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费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业主已经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书面决议,故业委会已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具备本案的起诉资格。

涉讼房屋的建造并未获得规划许可,而相关部门已认定涉讼房屋系违法建筑并据此发出拆除通知,故涉讼房屋作为违法建筑,不能产生合法的权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筑物的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故小区5幢房顶楼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尽管被告目前未在涉讼房屋内办公,但仍有物品放置在涉讼房屋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讼房屋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涉讼房屋属违法建筑,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涉讼房屋均不享有合法的物权。而涉讼房屋亦非业委会建造,故业委会要求建设公司向其支付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费,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和权利来源,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搬离小区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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