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胡巧玲
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典当行工作人员,以典当行名义“套路”被害人一套房产。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40万元罚金。
2014年2月,被害人赵某为归还个人债务,通过被告人林某向上海某典当行借款120万元,林某要求以房产作抵押,签订1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多出的30万元为保证金,并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120万元及利息。在典当行将150万元转入赵某账户后,林某向赵某收取倒扣的借款利息和服务费,并声称王某就是典当行财务人员,让赵某将3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后由陈某陪同赵某转账,收取1.8万元服务费。贷款到期后,典当行要求被害人赵某归还1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否认收取保证金,也否认林某、王某为典当行员工。
被害人唐某的遭遇与赵某如出一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林某对某典当行称其可以为典当行介绍客户,但林某在生意过程中跟客户宣传,该典当行每笔借款要收30余万元保证金,客户收到典当行打款后林某要倒扣利息和保证金等,并最终将钱款转到自己账下。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借款人、出借人信息不对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受害人签订虚高的抵押借款合同并从中牟利,骗取公民钱财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也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林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万元,此外,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赵某30万元、唐某50万元。
【法官说法】
“套路贷”“套路”不断更新,究竟该如何辨别?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是什么?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随后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
那么,“套路贷”和民间借贷又有什么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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