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主笔闲话

人工智能的著作权

本文字数:312

  如今人工智能日益强大,甚至能在围棋项目中击败人类高手,其创造力不容小觑。

但问题随之而来,人工智能的“创作”是不是“作品”?能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判决,围绕上述问题给出了初步回应。

从这起案件的判决和学界观点来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在我国,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主体是“人”,即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隐含着“自然人独创”的含义。

人工智能作品虽然在目前尚难取得著作权,但这不代表这些成果就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

应该说,这就是目前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基本态度。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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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人工智能的著作权 2019-06-24 2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