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工智能日益强大,甚至能在围棋项目中击败人类高手,其创造力不容小觑。
但问题随之而来,人工智能的“创作”是不是“作品”?能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判决,围绕上述问题给出了初步回应。
从这起案件的判决和学界观点来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在我国,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主体是“人”,即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隐含着“自然人独创”的含义。
人工智能作品虽然在目前尚难取得著作权,但这不代表这些成果就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可以随意使用。
应该说,这就是目前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的基本态度。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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