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别让人生染上“毒”

以案说法提醒大众远离毒品

本文字数:3246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更好凸显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效果,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效果,本期“专家坐堂”通过一些典型涉毒品案件,提醒大家远离毒品。

【案例一】

开车帮人送毒品把自己送入牢房

25岁的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07年5月至6月,李某接受他人指使,5次从其他城市开车接送朋友去进行毒品交易,其中有2次朋友中途有事下车,由李某独自携带毒品直接到约定地点与毒贩交易;李某还接受他人指使,携带毒品在外地一酒店房间内与毒贩交易。李某6次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40.86克、麻谷150粒(12.41克)。在最后一次交易结束后,李某走出毒贩房间时被当场守候在外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了汽车1辆、麻古40粒、毒资18200元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释法】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存在认识误区,就是认为毒品不是自己出钱买的,只是帮忙运输一下,或者帮助贩卖毒品的人把毒品交给别人,应该问题不大。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对毒品犯罪的警惕性不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不够。根据法律规定,在明知他人是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贩毒者运输毒品,或者帮助贩毒者把毒品交给吸毒的人员,就和贩毒者构成了共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毒品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就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本案中,李某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心存侥幸,要面临十五年的牢狱之灾,宝贵的青春年华要在监狱中度过。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二】

车内容留他人吸毒别当帮凶害人害己

俞某自25岁时接触毒品并开始吸食以后,一发不可收拾,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因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被行政处罚五次,但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在其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不久后,又再次在其家门口自己的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释法】

本案中,俞某已因自己吸食毒品被多次处罚,仍屡罚屡犯。其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朋友在车内一起吸食毒品,种因得果,其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在狱中度过半载。实践中,吸食毒品的人数众多,并呈低龄化趋势,复吸率也较高,部分吸毒人员出于抹不开面子、讲究情义、无所谓等心理,容留他人在家中、宾馆或酒店所开的房间内、出租房里、汽车里等处吸食毒品,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该场所系被告人所有、使用或控制,均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另外,容留对象也呈愈发宽泛的趋势,由关系较为亲近的人扩大至一般人。虽吸食毒品可得一时刺激或增进所谓关系,但其危害更甚,易成瘾、易染病、导致家庭破裂、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容留他人吸毒无异于“帮凶”,害人害己。

【案例三】

违法贩卖感冒药照样构成毒品犯罪

方某知道服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能让人上瘾,形成依赖。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方某明知沈某某是吸毒人员,仍在自己家中多次贩卖给沈某某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的数量总计达800m l。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方某的家中搜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93包,予以扣押。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

【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等感冒药是一种常见的处方药,可以有效缓解鼻塞、咳嗽等感冒症状,俗称“咳嗽水”,正因为它的常见,人们往往意识不到它就是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毒品”。口服液中的磷酸可待因,又名“可待因”,即为毒品,而含有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也已经被国家列入第二类

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若像本案中的方某,非法买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就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此外,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类似国家管制的药品的人员、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提供该类药品的,也可能涉嫌犯罪。普通民众因感冒而需要服药时也应提高警惕,严格按照医嘱及药品说明书服用该类药品,避免成瘾。

【案例四】

卖0.3克冰毒获刑勿以恶小而为之

2017年6月3日下午,30岁的俞某通过手机微信与吸毒人员吴某联系,将自己以200元购买的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后于当天下午将甲基苯丙胺放在某茶室二楼男卫生间窗户角落,并告知吴某自取完成交易,从中获利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向吸食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1千元,继续追缴俞某违法所得200元。

【释法】

俞某藐视法律,天真地认为自己贩卖少量的毒品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更不会被法院定罪判刑,便通过手机微信与吸毒人员吴某联系,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虽然本案中俞某仅仅贩卖一次毒品,数量也只有0.3克,从中获利仅200元。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哪怕毒品数量极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俞某不但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吴某不负责任,并为此付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代价,从此留下了永远擦洗不去的污点。因此,莫要心存侥幸,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五】

未成年人帮男友运毒积极挽救回归社会

2016年,年仅17岁的在校女学生肖某与涉毒男友同居,并从事贩毒活动。但肖某本人不吸毒,自身对毒品犯罪有一定抵触,其多次劝说男友不要贩卖毒品,但对方均以没钱生活为由拒绝,并让肖某继续帮其运送毒品。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肖某是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在父母离异后辍学,因交友不慎涉毒。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明确提出对肖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得到法院采纳,肖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同时,当地检察院联合司法局积极开展帮扶矫正工作,帮助肖某回归校园,最终肖某通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某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

【释法】

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发育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容易被教唆、引诱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受引诱、利用贩毒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少年司法”理念,没有简单一诉了之,而是通过社会调查、精准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开展教育帮扶,促成其顺利回归社会,成功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

【案例六】

产生幻觉杀人吸毒致幻不从轻

2011年8月2日17时许,杨某某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遂在其租住的家中,持刀向到其家中谈事的牛某上腹部猛刺一刀,被害人牛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日,杨某某在其子杨某已报警的情况下,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某吸食毒品后竟持刀杀人,依法应予严惩,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作案后在明知其子报警的情况下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释法】

有观点认为吸毒后的杀人行为不受主观意识控制,属限制行为或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杨某某并无任何精神病史,司法精神鉴定也未发现其精神存在异常,说明其为精神正常的人,杨某某清楚知道吸毒行为的违法性,也应当预见吸毒后可能会出现神智不清、行为失控等反应,但是仍然吸毒,肆意放任自己于混沌的状态,并将自身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危险情境下,且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他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自“湖州禁毒”、“湖北法院网”、“四川法治报”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别让人生染上“毒” 2019-06-25 2 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