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执行不能案”,而这正得益于宝山法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的一份《关于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协作执行工作机制的若干纪要》。根据纪要,对已被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企业,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该企业注销申请时应及时告知宝山法院,宝山法院有异议的则暂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16年,某金属制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产生销售纠纷,金属制品公司将实业公司起诉至宝山法院。宝山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实业公司支付原告金属制品公司货款495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金属制品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实业公司的注册地址系专为公司注册所使用的虚拟地址,因此被执行人无经营场所。此外,宝山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设有基本账户,账户内也无余额。
法院只能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于2018年3月因执行不能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以为案件就此成了“执行不能案”,然而,柳暗花明又一村,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拟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工作人员在审查资料时发现该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遂以此为由禁止其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并及时通知法院。被执行人迫于执行联动的威力,主动联系宝山法院,履行了付款义务,才得以成功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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