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期“专家坐堂”结合环境污染犯罪实际案例,以案说法,还绿水青山一个本来的面貌。
案例1
非法采矿就地取“财”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雇佣白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东辛撞村北河套内,使用钩机、十轮货车等工具非法开采砂石进行销售。经鉴定:建筑用砂矿资源储蓄量17627立方米,含砂量20%,价值528810元;查扣砂石35立方米,含砂量20%,价值1050元,价值共计529860元。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开采砂石,既是盗取国家资源的行为,同时也将破坏土地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排洪泄洪,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形成采砂坑造成摔伤、溺水等安全事故,给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大隐患。
检察官提醒,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就地取“财”,维护生命的天然屏障一旦被破坏,不仅会危及河道蓄洪安全,从长远看也将遗祸子孙后代。
案例2
禁渔期严打非法捕捞
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罗某明知某河处于禁渔期,仍携带蓄电池组、逆变器、塑料小船等工具至该河下方水域,在链接蓄电池和逆变器后,通过逆变器产生强大电压、电流脉冲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当天晚上,警方将正在进行电捕鱼的被告人罗某抓获,当场查扣前述捕鱼工具及罗某捕获的鲫鱼、鲤鱼共计37公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检测实验室检验,查扣的电磁波高频逆变器的输出峰值在852.5V和1485V之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方法更有可能会威胁到涉水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捕鱼,关注法律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切莫心存侥幸,不管是“偷腥”还是贪财,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3
医疗废物岂能乱处置
台州市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资质的企业,陈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至2017年3月,陈某在明知各医院的塑料输液瓶、输液袋系医疗废物的情况下,仍将医疗废物等运回公司的粉碎车间处理。其间,他还伙同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擅自将收集来的医疗废物进行分拣,在粉碎车间将混有针头、棉签棒、血液等的医用输液瓶、输液袋及输液管等医疗废物进行粉碎、脱水、装袋,且将该过程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外环境。该车间平均每天粉碎医疗废物达1吨左右,合计处理1000余吨医疗废物,价值690余万元。
2015年下半年,陈某指使李某(另案处理)将从各医院收集来的医用玻璃输液瓶、针头等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擅自将混有棉签棒、针头等物的玻璃输液瓶等医疗废物倾倒在厂房附近的地里。经称量,合计收集玻璃瓶等混合物3403吨。
温岭市环保局、温岭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获已加工的医疗废物粉碎料共计21吨,未加工的输液瓶、输液管、输液袋共计41吨。
法院认为,台州市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法院还对陈某处以禁止令,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禁止其在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或相关机构从业。
释法>>>
本案犯罪时间持续较长,涉案金额巨大,又是环保处置企业违法犯罪,性质恶劣。在量刑上,无论是刑罚处置还是经济惩罚,都比较重。此外,温岭法院对被告人发出了禁业令,这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的具体体现。
案例4
严重超标废水直排
2018年5月13日,温岭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涉案的是位于温岭滨海的一家船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张某是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厂房内进行磷化酸洗作业,其中2017年使用磷化酸洗作业频率较低。其间,张某聘用刘某、杨某等人管理磷化酸洗车间,聘用陈某进行磷化酸洗的具体操作。该公司磷化酸洗作业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磷化酸洗作业使用的4个水槽中的废液、磷化酸洗过程中产品浸入提起带出的槽液、磷化酸洗后冲洗产品产生的废水、冲洗地面产生的废水等,上述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厂区内的暗管排放至厂外。
2017年9月9日,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监测发现该公司暗管排水口处的废水中的总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19.65倍。次日,张某指使员工拆除磷化酸洗作业使用的4个水槽。同年9月10日,环保部门再次取样检测,发现该公司排入污水井的废水中的总锌含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109.5倍和24倍。
经过多次的排水测试,环保部门确认该公司磷化酸洗等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区内的暗管直排至厂外南侧的金清大港,对外界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庭审时,公诉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并承担监测费用、调查取证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共计近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通过暗管排放含锌等有毒物质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张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被判处罚金15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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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一大特点是检察机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写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去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在此类案件中,除了涉案公司被处罚金、负责人被判刑和处罚金外,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检察机关还将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涉案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
案例5
电镀皮革双重污染
朱某开办了一个电镀加工点。2013年,朱某因非法处置危险物品被警方行政拘留后,电镀加工点就停工了。今年2月,朱某卷土重来,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和资质的情况下,电镀加工点重新“开张”了。
朱某在未使用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含有六价铬、锌等重金属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部分直接排入河道。经环保部门检测,该电镀作坊排放废水中的六价铬、锌含量均超国家污染排放标准3倍以上。
与此同时,朱某又与人合伙,做起了皮革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他们也未使用环保设施,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经地面排水沟流至集水池再排放至下水道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采样监测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定,该皮革厂西北角集水池内废水排污塑料软管内废水中总铬含量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释法>>>
依照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自人民法院报、法治成都、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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