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样 “烟稻”一审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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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知名商标“稻香村  DXC”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蓟县鑫源斋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余万元。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诉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让取得“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注册在月饼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原告承继苏稻工业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发现被告烟台市稻香村公司擅自使用“稻香村”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将“稻香村”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鑫源斋糕点厂、鑫海利源商贸中心亦分别擅自生产或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故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被告分别辩称,涉案盒装月饼包装袋上均未单独使用“稻香村”而使用的是“烟稻”字样,该使用方式属于商业习惯。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经被登记注册且已获得较高知名度。鑫源斋糕点厂只是受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产品,而鑫海利源商贸中心系合法进货、销售。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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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样 “烟稻”一审被判赔偿 2019-07-17 2 2019年07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