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周末看点

300多年古桥上演“变形记”

——本市首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始末

本文字数:2990

现已有告示和志愿者“保护”古桥

之前的古桥与垃圾桶和晾晒的衣物为伴 本版照片除注明外均为宝山检察院提供

资料照片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罗涛

近期,上海市垃圾分类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家住宝山区丰德桥附近的居民却突然发现,多年之前就作为“垃圾堆放点”的古石桥,如同被施了魔法般焕然一新了,桥洞内的垃圾箱被全部移走,附近乱停乱放的车辆也没了影踪,一块崭新的关于文物保护的告示牌竖在桥边,告知来往行人这座石桥的古老和珍贵。

从“灰头土脸”到“重放光芒”,对居民来说,石桥的改变似乎是一夜发生。然而,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来说,为了古桥的这场“新生”,他们已经忙碌了整整一个月。

寻找几乎“消失”的古桥

2019年上半年,宝山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对宝山区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了一次彻底排查。当排查到宝山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丰德桥时,检察官们敏锐地发现了线索。

根据资料记载,丰德桥因河道填塞为路而成旱桥,由于没有详细的地址,原有河道已经消失,再加上丰德桥所在古镇附近巷道众多,地形复杂,连“高德”“百度”这些智能导航系统都无法对丰德桥进行定位,而很多本地居民对丰德桥也是“一问三不知”。为了找到丰德桥,检察官们顶着烈日,不厌其烦地在古镇附近四处寻找和探问,最终在几名老人的指点下,终于找到几乎已被人遗忘的古桥。

出现在眼前的古桥让检察官们感到有些痛心,“桥身杂草丛生,桥墩石栏杆上的一只石狮子眼睛被涂为蓝色,桥栏上还晾晒着附近居民的棉被、衣物。桥上方电线纵横交错,其中一条东西走向的电线高度仅约1.75米,人员通行及消防安全都存在隐患。桥洞下方有七个垃圾箱,箱内及周边地面垃圾堆放,散发臭味。另有车辆停于桥洞内,桥洞变为停车点。”在之后第五检察部制发的检察建议上,详细记载了检察官第一次看到古桥的观感。

保护古桥已经刻不容缓

实地调查后,第五检察部的公益诉讼检察官们一致认为,丰德桥改建于清朝康熙年间,具有典型的时代和地域特征,对研究明清时期的历史、经济、风土人情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如今的丰德桥处于杂乱的环境之中,且安全隐患突出,针对古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然而,文物保护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对此外界颇有争论。

要想弄清文物保护是否是公益诉讼,就要首先明确公益诉讼的含义和要求。根据司法解释,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监督职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护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文物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着一定区别,宝山检察院检察官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文物保护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检察官表示,首先从文物的性质来看,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文物一般属国有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文物保护应当属于国有财产保护范畴。

其次,从文物的构成及其呈现的文化意义来看,文物是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文物所承载的文化资源是社会公共资源,由此产生的精神利益应当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毁坏文物导致文化资源灭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中丰德桥属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在公共区域内,该文物属于文物遗产也是国有财产范畴,是公益诉讼保护和监督的对象。

重展“一镇桥梁之冠”之姿

明确了文物保护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后,公益诉讼检察官们在市检察院的直接指导下,迅速投入保护古桥的行动。在与区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协作,搜集大量关于古桥的史料、文物保护资料以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19年4月26日、5月5日制发了两份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丰德桥保护和监管职责,消除丰德桥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治周边环境。

同时,考虑到古桥地处居民生活区,保护难度较大,过去也曾多次进行过整治,却屡次反弹,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保护古桥长效机制,加强古桥保护宣传解释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出现反复。

检察机关的建议发出后,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一周内,建议中的各项内容就获得了落实,所有问题基本整改到位。

日前,公益诉讼检察官们与宝山区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对丰德桥再次开展实地查看,此时的古桥已是“容光焕发”,在初夏骄阳下重展“一镇桥梁之冠”之姿。

相关职能部门在向检察机关的书面回复中表示,目前已完善了志愿者队伍,今后将加强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同时加大各部门配合协作力度,确保古桥的保护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此外,也将加大对古桥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古桥的珍贵,欣赏古桥的美好。

至此,这起上海市首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完满结束。

古桥的故事虽已告一段落,宝山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继续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脚步并未停歇。该案之后,宝山检察院趁热打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文物保护长效协作机制,就宝山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了联合检查工作。

古桥资料>>>

丰德桥始建年代不详,原系木桥,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改建为石拱桥,光绪四年(1878)重建,光绪三十年(1904)重修。该桥为众多乡人捐资修建,故有“丰功伟德”之意,取名丰德桥,又因附近居民多姓张,又称“张家桥”。康熙进士太仓人王吉武写有《丰德桥碑记》,称其“为往来要冲”“为一镇桥梁之冠”。1987年因河道填塞为路而成旱桥,2006年又经重修。

现桥位于罗店镇新桥居委布长街南端(韩家湾路与竹巷街衔接处),南北走向,长21.05米,加西侧一段踏石全长24.4米,宽5.4米,顶高4.29米,拱径高3.55米,拱径8.45米,占地114.2平方米。桥顶刻圆涡纹,桥额题刻正书阴文“丰德桥”,旁侧题刻“康熙庚寅年”“王吉武题”字样。东西侧各有正书阴文对联一副,“善巧非驱”“功成是济”;“九衢通利”“万福集津”,由于年代久远,已不能通读。

1992年7月22日公布为宝山区文物保护单位,该桥造型古朴,结构坚固,具有典型的时代和地域特征,现在还起着交通设施的作用,供行人来往,对于研究罗店明清时期历史、经济、风土人情等有一定价值。

相关链接>>>

据统计,自2017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宝山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聚焦重点热点,关注民生民利,除了针对文物保护开展公益诉讼外,还立案办理了涉及农用地非法出租、医疗美容规范、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道路交通安全等多个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共39件,其中两件案件被评选为2018年度上海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可以触摸的历史,是应当传承的历史文脉。宝山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们相信,司法力量的参与将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加规范,文物保护机制建设更加完善,检察机关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宝山检察院还将继续深挖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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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看点 B02 300多年古桥上演“变形记” 2019-07-19 2 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