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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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婚生下女儿,抚养费用谁担
我和男朋友同居多年,并且不顾他反对生下了女儿。去年我们分手了,他给了我5万元作为分手费。
由于抚养女儿负担很重,我想向他要女儿的抚养费,但他说当时已经给过分手费了,这点钱够我抚养女儿。
请问律师,我现在还能向他要抚养费么?
——苏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均负有抚养、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因此,孩子的父亲依法有义务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苏小姐作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完全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孩子满18周岁。
前夫再婚生子,咨询继承问题
我和前夫离婚3年,他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我们的儿子也已经跟了我的姓。现在他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
请问律师,等他过世后,我儿子是否也有财产继承权?如果他立遗嘱不把财产给我儿子的话,我能否追讨这些年来的抚养费?——葛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葛女士的前夫没有遗嘱,那么她和前夫生育的儿子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如果她的前夫立了遗嘱,则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至于儿子的抚养费,葛女士可以在知道对方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随时要求支付。
女婿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女儿两年前登记结婚,之后由男方家长出资购置了婚房,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贷的款,现在已经由男方家长还清了。
这处房子的房产证上登记了我女儿和女婿两人的名字,随后我们出资数十万元购置了新房的家电以及家具。
现在男方因为有了外遇,因此小夫妻在闹离婚。
请问律师,这处房产和房子里的财产(包括我们购置的那些家电和家具)应该如何分割?另外,是男方先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是否会有差别?——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女士女儿、女婿住的房子是婚后女婿父母出资购买的,由于房产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女儿、女婿的名字,因此该套房子是女婿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出资购买的新房家电家具,如在购买后赠予时未特别说明,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予,也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没有什么差别。财产分割的原则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只是婚姻中男方出现外遇情况,单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女方就还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离婚拒付补偿,应当如何索要
王女士和丈夫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卖掉房子,双方各得一半房款。但在登记离婚后,王女士的前夫一直拖延卖房。
请问律师,现在王女士应该怎么办才能尽快卖房?——郑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王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书面约定,现王女士的前夫不愿意出卖该房屋,王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前夫履行该离婚协议,也就是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笔钱和是否卖房并无关系,王女士只需起诉要求前夫支付约定的钱款,至于前夫是通过卖房筹措还是通过其他途径筹措,并不是王女士需要关心的。
如果法院判决王女士的前夫应当支付补偿,其前夫仍旧不支付的,王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王女士可以敦促前夫卖掉房子获得相应的款项。
劳动工伤
单方变更待遇,能否不予执行
我和公司在几个月前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要改变工资的考核体系,导致工资结构变化了,我每个月相应的收入也会有所变化,而原来合同的附则上有关于工资构成的详细说明。
请问律师,这是不是属于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修改合同?如果我不答应,是不是还应当依照原来的合同执行?——许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公司变更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二、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获得劳动者同意,并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从许先生碰到的情况来看,首先,公司改变工资考核体系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该项公司制度的改变是存在瑕疵的。其次,许先生与公司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不具有变更的效力。应当继续严格地履行原有劳动合同。公司如果单方面变更,属于违约行为。
许先生可依据以上理由与公司磋商,争取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如协商无法解决,许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协议解除合同,补偿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10个多月了,待遇是底薪加提成。请问如果现在公司要求和我协商解除合同,我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有补偿,是按照底薪来算呢,还是按照每个月的平均收入来算呢(因为每个月的提成数额差异较大)? ——鲁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即使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得到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鲁先生在该公司工作了十个多月,故按一年计算,该公司应当支付鲁先生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而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月平均收入,而不是每月的底薪。
遭到客户殴打,能否认定工伤
袁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遭到客户的殴打而受伤,打人者已经被拘留了。
袁某认为自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认可。
请问律师,袁某的情况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袁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且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业务时,遭到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单位不认可,袁某只要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可在该起事故发生的一年之内,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不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物业房产
租客擅自转租,房屋能否收回
我的房子被租房人擅自转租出去,他骗对方说房子是他的,收了人家3个月的租金,现在人已经找不到了。他与新的租房人签有协议,因此租房人现在不愿意搬出,我们找了派出所,民警说这是民事纠纷,他们无法干预。请问律师,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肖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肖先生所述,承租人未经肖先生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现又收取他人房租后不知去向,存在明显违约的情形,肖先生有权向该承租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由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肖先生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具合同关系,故肖先生只能以侵权为由要求其搬出房屋。如果此人仍旧不同意搬出,肖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
租房遭遇抵押,咨询相关问题
我长期租用一处店面房做生意,最初签约3年,今年初又续约了3年。现在我得知,此处房屋其实在我今年续约前已被房东抵押,现在由于房东的欠款未还,债权人已经在走法律途径。
请问律师,房东抵押房产,是否在续约前应当告知租户?将来如果房屋遭到变卖或者拍卖,是否会影响我为期3年的租约? ——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胡先生既然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协议,那么房东在对该房产进行抵押后,应当把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你。
现该房屋无论是将要变卖或者拍卖,无论最终产权属于谁,胡先生都有权依据原租赁协议继续租用该房屋,该房产将来的产权变动不会影响胡先生为期3年的租约。
购房产生纠纷,咨询如何应对
张某要将一套他父亲的遗产房卖给我,但房子目前的产权人仍然是他已经去世的父亲,据他说他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他的母亲早年去世,此外没有兄弟姐妹。
因为他说想要买这套房子的人很多,因此我跟他签订了一份意向合同,其中注明他必须保证对这套房子享有独有的产权,签约后我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他。
现在我得知,张某的爷爷尚在世,依照法律他对这套房屋也有继承权,因此张某无法单独决定出售这处房子给我。
为此我找到张某要求解约,同时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我。可是张某不同意,称他的爷爷同意出售房子给我。
但是考虑到这处房子尚未办理继承,购买时恐怕有很多麻烦,因此我决意解约。
而且张某未告知爷爷尚在世的情况,我觉得自己完全有理由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
请问律师,我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我们的约定?如果他坚持不肯还钱,我应该怎么办?——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夏先生所述的情况,还不足以认定张某已经构成违约。
建议夏先生向张某的爷爷发书面催告函,促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如果张某爷爷予以追认,那么意向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不予追认,那么意向合同是无效的,张某构成缔约过失,夏先生依法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索赔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如果张某坚持不赔,可以依法诉讼解决,夏先生应搜集好相应的证据,尽快到法院起诉。
侵权责任
小区坠物伤人,应该向谁索赔
韩某在小区内行走,被楼上掉落的一个空罐头砸中了头,由于当时头部血流不止急于就医,他没能确定究竟是哪户窗口扔出的空罐头。
但是小区内当时有好几个人在场,他们都知道他被楼上扔下的空罐头砸中受伤,也知道具体的门牌号。
现在韩某已经无法确定究竟谁是肇事者,他上门一一询问,也没有人承认此事。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此,在不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韩某可以起诉相应大楼的所有住户,或者根据物体坠落的力度和位置,确定大楼的某些住户最有可能抛落空罐头,并起诉这些住户。
当然,最简便的做法就是起诉所有住户。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作为被告的住户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抛下空罐头,否则就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各地有不少相关判例可参考。
诉讼实务
遭遇欠债不还,咨询执行问题
刘某因为生意的关系欠我一笔钱,由于他一直赖着不还,我就到法院起诉了,法院也判决要求他还钱,可他仍旧不还。
我到法院申请执行,也提供了他的房产线索,可是法官调查后告诉我,房子都登记在刘某妻子名下,且是唯一一处房产,他们暂时无法执行。可是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不是也应该是夫妻共有的么?
请问律师,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法院真的就不能执行么?——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获得的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必须考虑到夫妻的实际居住问题。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刘某夫妻两人只有这一套房屋,而产权无论是登记在刘某或其妻子的名下,一般来说都难以强制执行。
胡先生只能尽量向执行法官提供刘某的其他财产线索,以确保判决得到真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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