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上海的水上交通有望建立如同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为来往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航道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的报告。
据统计,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约4.2万公里,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一。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三省一市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了一些协作机制,但尚未真正实现常态化、正规化。以此次修法为契机,在与苏浙皖三省对接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拟以“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专章形式对相关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在协作机制方面,要求本市交通部门建立与长三角相关省市交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具体举措上,《条例(草案)》明确在航道规划编制层面,应当征求相关省交通部门意见;在航道建设层面,强调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其他省连通航道的工程建设时序;在航道养护层面,注重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等方面与相关省、市的协商,保持航道通畅。同时还要求在日常管理中强化航道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
此前的立法调研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了一些航道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水上服务区”的建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航运企业普遍反映本市内河航道缺乏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一方面导致船舶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导致有些船舶在航道中随意停泊,造成碍航。
考虑到船舶确实存在临时停靠、物资补给等现实需求,目前本市已经开展了一些水上服务区的建设。《航道法》在该方面未作规定,《条例(草案)》立足实际需求,拟将水上服务区写入法规,明确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高等级航道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另外还规定水上服务区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污染应急处理能力,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本市不少航道规划等级较高,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实施航道整治和建设,但往往因为一些跨航道桥梁不符合通航净高、净宽的要求,导致整条航道的通航等级下降。这些桥梁如何处理,需要在制度上有所明确。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桥梁,上海仅内河航道就有3500余座桥梁,船舶与桥梁相撞的事故时有发生,另外由于桥梁的管理主体比较复杂,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的设立和维护主体如果不加以明确,将导致相关责任无法很好落实。《条例(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管理实践,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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