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治国
据统计,每年暑假孩子发生频率最高的意外就是溺水。由于条件所限,加上一些家长监护缺位,导致在自然河道溺水事故高发。对于这样的事故,管理部门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用两个已生效判决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
案例一:
9岁儿童运河学游泳溺亡
9岁男童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到运河学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男童父母认为,运河由河道事务管理中心管理、建设,由于其管理存在疏漏,河道未设置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也未设置护栏,导致儿子溺水身亡,因此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费用近40万元。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运河系农村河道,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要求被告在河道两岸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且护栏或警示标志的作用在于提醒、预防,即使设立也不可能绝对杜绝河道的危险性。其次,两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看管,致其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对两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女子边走边看手机坠河
苏女士(化名)在夜间回家路上边走边用手机订出租车,当走到河边时,穿越一段没有护栏的河堤,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河道管理单位未确保河岸防护设施齐全,因此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7万余元。
法院认为,事发河道与川南奉公路辅道毗邻,护栏缺失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本案的发生也是由于护栏缺失导致,被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事发时苏女士边走边看手机,疏忽大意未发现危险的存在,其自身也有过错,法院据此判决河道事务管理中心担责二成。
暑期溺水事故高发 安全度假须高度重视
按照现有规定,在自然河道旁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并非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因此在开放的自然河道中发生事故后,以河道管理部门未在事发地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学生及家长,不到水库、河塘以及其他无安全设施、无救生员的水域游泳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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