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遇车祸险毁容 残疾老人赔不起

闵行区交通事故调委会情理结合多番疏导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本文字数:1457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孤寡老人刘某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将骑电动车的冯女士撞伤,虽然双方对责任分担和鉴定结果并无异议。但冯女士的赔偿诉求却让经济能力非常有限的刘某无法接受,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闵行区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充分分析案情,掌握双方具体生活情况后,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退让,成功化解了纠纷。

【案情】

去年的一个夏日,刘某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与冯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冯女士左侧颧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冯女士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冯女士因本次事故致左侧颧骨骨折,其伤后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事发后,冯女士向刘某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约10万元的赔偿诉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闵行区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首先详细查看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所有卷宗资料,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获悉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于是,调解员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调解员了解到本次事故的责任方刘某是一位身患残疾的孤寡老人,他不但因残疾无法长时间站立,而且不久之前被诊断出癌症,其退休工资仅能维持平时生活和医药费。而冯女士虽然因此次事故致其左侧颧骨骨折,但是鉴定结果显示其伤情并未达到伤残等级,仅对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认定,而且,冯女士提出的赔偿诉求中,大部分费用是用于整容治疗,因此,赔偿金额存在协商的空间。

调解员在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情况、分析研究案情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后,爱美的冯女士情绪十分激动,一度造成调解无法进行。于是,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改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和两位当事人单独交谈。

刘某向调解员哭诉自己的不幸遭遇以及现在的生活艰辛,表示自己经济能力十分有限,无力承担赔偿。调解员非常同情和理解刘某,但同时也告知刘某,其不幸和困难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刘某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冯女士。在冯女士情绪平复后,调解员向她介绍了相关情况,刘某现在孤身一人、身患重病且事故车辆并无保险,同时要考虑到若坚持原有诉求将导致无法顺利结案,迟迟拿不到赔偿款,不如适当退让,降低索赔诉求。冯女士认为调解员的分析在情在理,表示会认真考虑调解员的建议。

经调解员情理结合多番劝慰疏导,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出退让,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共识,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点评】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对事故责任分担和鉴定结果并无异议,但是责任方刘某是一位身有残疾并患有重症的孤寡老人,经济状况欠佳,生活比较困难,而伤者冯女士又对赔偿金额比较重视,双方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差异较大,导致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加。

调解员首先在调解前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双方当事人个人境况、心理状况和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然后在调解中,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方法,灵活改变思路;最后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案的利弊,从而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退让,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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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遇车祸险毁容 残疾老人赔不起 2019-07-23 2 2019年07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