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金勇
岳先生的公司最近取消了班车,导致此前乘坐班车的员工上下班很不方便。为此,公司提出由开私家车的员工带其他人上下班,有车的岳先生也是其中之一。但公司并没有就具体补贴、报销金额予以确认,也没有出具“开车带人上下班”是公司要求的相关书面内容。岳先生担心开车带人万一出现交通意外,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
律师分析认为,岳先生开车带人上下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可先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超出部分,再根据责任过错进行承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公司并没有任何相关的书面说明,无法确认岳先生带人上下班是职务行为,发生事故后,很难主张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事由】
前几年,岳先生的公司从上海市区搬到了郊区,当时公司承诺会提供班车,方便员工上下班。但是最近,公司因故取消了部分线路的班车,导致原本乘坐班车的员工上下班非常不方便。
公司领导找了几名开私家车上下班的员工,岳先生也是其中之一,提出让他们每天上下班时带上其他员工,以解决其他人交通不便的问题。对此,岳先生和其他开车的同事提出额外车贴并购买相关保险后由公司报销,目前公司没有就具体补贴、报销金额等问题予以确认,也没有出具任何“开车带人是公司要求”的书面证明。
岳先生表示,上下班时顺路带同事并不是什么大事,可一旦成为硬要求,就意味着一定的责任。经济方面的支出姑且不论,如果在带人的时候发生交通意外,在公司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自己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是否合理公平?
【分析】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岳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市区,现在公司搬迁属于变更劳动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否则系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倘若在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地点过程中,公司承诺提供班车作为条件,与劳动者达成变更劳动地点的合意,则公司的承诺具有约束力,公司应当履行承诺为员工提供班车。”崔瑶律师表示,建议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地点时,请公司以书面方式承诺,或在新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否则劳动者将面临一定风险。
崔瑶律师告诉记者,岳先生用私家车带同事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一般可从几个角度分析,一个是侵权责任的角度,即发生交通事故,可先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超出部分,再根据责任过错进行承担;第二个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第三个角度,需要确认带同事上下班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他人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如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公司提出并认可,则在发生事故后,可主张由公司担责。
“遗憾的是,根据岳先生所述,目前公司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说明,因此若岳先生答应开车带人出现意外,对他来说具有一定风险。”崔瑶律师建议,岳先生等人应及时向公司发书面报告申请,请公司对该行为的性质予以确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