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仍被法院认可

本文字数:587

  曾乙之父曾甲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曾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曾甲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曾甲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曾甲于2014年起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一天上班途中,被不明车辆撞倒,造成曾甲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驾驶员驾车逃逸。某公司辩称,曾甲上班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依法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继续从事劳动,未作禁止性规定,即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情形。

本案中,曾甲生前是一个未缴纳养老保险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工,所享受的“新农保”待遇,是对所有农村居民颁布的福利措施,是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都可以享受的,其标准也大大低于根据职工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曾甲享受的“新农保”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曾甲虽然在该公司工作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属农村居民,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其与某公司间形成的工作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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