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每年的7、8月份,各地都将迎来一年中最热的天气,不少劳动者也能获得一笔叫做“高温津贴”的额外补贴。
今年5月上海人社部门宣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每年6月至9月发放。
但是,还有很多人对于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也不知道这笔钱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
那么,高温津贴是否人人有份呢?
给高温岗位的津贴
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前提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工作。
潘轶:对于高温津贴,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高温津贴,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可见,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的前提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工作。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标准,有些地方的标准是明确和固定的,比如上海今年调整后的标准是每月300元,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至9月;
还有的地方比如天津就规定,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通知,2018年该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168元每月,较上一年上调了10元,高温津贴标准为31元每天,比上一年上调了2元。
并非人人都有
对许多常年在办公室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通常是没有高温津贴的,但可能会有“防暑降温费”。
李晓茂:高温津贴的发放要同时满足时间和实际温度两个因素,比如上海的劳动者只有在每年的6月至9月间,且工作环境的温度达到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温”标准,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因此,对许多常年在办公室从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通常是没有高温津贴的。
而且由于工作环境可能发生变换,劳动者往年有高温津贴,今年也未必有高温津贴。
有些在办公室工作的白领到了夏季也能多领一笔钱,这应当属于“防暑降温费”这一福利待遇,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并非法律强制单位必须给予的待遇,除非明确跟劳动者作了约定,否则发不发是用人单位的自由。
不能用实物冲抵
如果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单位不能用发放实物来冲抵高温津贴。
和晓科:在高温时节,一些单位会发放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这些能否冲抵高温津贴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单位不能用发放实物来冲抵高温津贴。但如果劳动者并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那么单位发放的这些实物实质是一种额外的福利。
未发高温津贴不能解除合同
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李晓茂: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针对高温津贴的争议,司法机关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不明确和统一,有些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发放高温津贴的义务,或者证明其依法可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也有的法院会要求劳动者举证。
对此,有些地方从法律层面加以了明确。
比如《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中就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举证不力,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既然高温津贴属于工资,并纳入工资总额。如果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呢?
对此虽然法律层面尚无明确规定,但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观点,由于高温津贴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相关报道
多地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进入7月以来,全国多地进入“烧烤模式”,各地也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出台措施,重申高温津贴应发放到位。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行业和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仍不到位,有劳动者反映“听说过、没拿过”。此外,今年以来,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但有的地方标准多年未变。
记者发现,自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印发以来,至少24个省区市调整过高温津贴标准。今年以来,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又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4月底,福建省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5月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支付标准由每人每天9.2元提高到12元;6月至9月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由此前的200元调整为260元。
今年5月,上海人社部门宣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每年6月至9月发放。
与此同时,上海、福建两地都把高温津贴纳入了工资总额。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天津市则明确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按照2018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5871元计算,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2元,较去年增加3%左右。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但有的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原地踏步”多年,有的超过10年未变。
河南省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8年沿用至今;
广东省自2007年以来,高温津贴的最高金额始终为每月150元;
湖南省2005年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最低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不低于6.9元,这一标准已有14年未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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