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天天捉妖记”傍上“捉妖记”

一手游公司因“搭便车”被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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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经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的宣传推广,电影《捉妖记》在社会上已享有极高知名度。上海游爱之星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爱公司)便想“搭便车”,推广自己的手游“天天捉妖记”,然而,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该起案件,并作出判决。

真假“捉妖记”

安乐公司拥有《捉妖记》的电影著作权。电影上映期间,安乐公司通过宣传推广使电影获得极高知名度。之后,游爱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天天捉妖记”(原名“百万怪谭”)手游,并以“天天捉妖记”为昵称在微博发布相关游戏信息。

安乐公司认为,游爱公司使用“天天捉妖记”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侵害了《捉妖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游爱公司利用微博“捉妖记”话题链接,宣传推广“天天捉妖记”游戏,构成虚假宣传。

安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游爱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天天捉妖记”涉“搭便车”

一审法院认为,游爱公司于2015年4月将其运营的游戏“百万怪谭”更名为“天天捉妖记”并进行宣传推广,且“天天捉妖记”微博显示认证单位为游爱公司,故注册上述微博等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

电影《捉妖记》创下了逾24亿元的票房成绩,荣获多个奖项,可以认定该电影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且目前将知名影片改编为网络游戏,已成为网络游戏经营者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因此,涉案影片和同名网络游戏之间在消费对象方面存在极大重合。

一般,改编自电影的网络游戏需获得影片权利人的授权。结合游爱公司的相关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天天捉妖记”游戏来源于电影《捉妖记》授权,对内容混淆和误认。游爱公司属于刻意攀附《捉妖记》的商誉,是俗称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游爱公司在微博上使用“捉妖记”相关话题链接进行宣传推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游爱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安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捉妖记》具有区分功能

一审判决后,游爱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涉案电影由词汇“捉妖”和“记”组成,其中“捉妖”与“记”两词虽均为常用词汇,但其组合使用并没有成为电影等作品中常见的名称。在案证据显示,电影《捉妖记》已经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游爱公司在申请“天天捉妖记”注册商标之前,理应知晓其注册涉案商标会侵害安乐公司的权利,但其仍进行注册并使用,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游爱公司在微博发布的相关内容,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游爱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其考虑因素已较为全面,且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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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天天捉妖记”傍上“捉妖记” 2019-08-02 2 2019年08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