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夏菁
本报讯 因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喝了酒的陈某不顾女儿和乘客的劝阻,殴打司机头部,司机紧急停车后报警。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上诉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9年3月,陈某参加完同学聚会,喝了不少酒的他带着女儿乘公交车返回住处。上车时因为投币问题,陈某和司机巫某发生口角,女儿和车内乘客一再劝阻陈某不要和司机争执,巫某也向陈某进行了解释,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当公交车行驶至运光路近伊敏河路时,陈某竟对着巫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巫某顿觉头晕,立刻紧急停车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巫某因外伤致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陈某家属向被害人巫某代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陈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指出,上诉人陈某在夜晚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陈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以及陈某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陈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判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已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