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芸芸
“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1949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在这桩假想案件中,看起来很简单的“杀人是否有罪”的判断,从法律、社会、公义、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就如同虚构的大法官判决一样,基于不同的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能够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么一个虚拟案例所展示的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是展现各种法律理论的交锋对话,体现法律价值的多样性,从而揭示出人类法律生活的真实样态: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始终处于一种冲突对立的立场上,这种立场是追求公正秩序与追求社会正义天然存在的内在紧张与冲突。我们对“法律”,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们又企求法律应该代表正义,不应该拘泥于条文,而是具有合理性。这种矛盾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我们法律人。法律从诞生之日起,承载的就是人们对于正义、道德、公正……这一切美好的向往,于是人们总是在法律之上寄托自己朴素的道德观念,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是以公序良俗为依归的,因此,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所在,是法律最根本的要求。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呈现出一种开放结构,即它总是与公义、道德、人情、社会、文化等因素联系在一起,总是承载着某种价值追求和担当。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势必导致秩序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和冲突,为了坚守法律的确定性,可能失去合理性,即为了秩序而委屈了正义;反之,为了实现法律的合理性,则可能丢失法律的确定性,即为了实现正义而薄待秩序。
虚拟法官们在法律与道德、公正与民意、坚守法律与自由裁量之间、生命权和功利主义之间运用自己的法学思想独立思考,娓娓道来每一个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通过互相反驳,促进每一派观点不断完善进步,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在阅读此书时,时常会不自觉地出声反驳某位法官的意见,但其实寻找“正确答案”并不是作者的意图,我们需要做的是理解每位法官判词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去寻找每一思想的奥妙和不足之所在,在阅读中不断的发现自我,为自己的思维和想法找出最合适的解释,我们不必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而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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