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公益诉讼不是要在法庭上分高下

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经诉前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体现“双赢多赢共赢”

本文字数:2958

检察官在现场调查

污染现场

协议签订现场(已特殊处理)

  □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成起萱

“公益诉讼不是要在法庭上争个赢输、分个高下。”日前,一场别开生面的磋商会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案顺利办结。通过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两家涉污染环境公司一致按照鉴定评估所定损害,认赔共计200余万元修复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生态环境部门将监督确保污染影响消除,检察机关决定该案诉前结案。

“这是对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一次积极有益的探索,也是上海市检察机关贯彻具体实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的生动案例,是检察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一次实践。”一分院黄辉副检察长强调。

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遭危废物污染

新轮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矿物加工与销售的公司,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距黄浦江上游最近直线距离约200米。

2018年6月29日,新轮公司因企业搬迁需要与鼎发公司签订《清拆协议》,约定由鼎发公司拆除新轮公司厂区的固定装置、设备、设施和可移动物品。

此前,该公司的球磨机在生产运行过程中,需配套油箱提供润滑保护。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保审批意见中明确要求:润滑油等涉及危废名录的危险废物处置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统一处理,并执行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但鼎发公司无危废处置资质。2018年7月3日,鼎发公司在拆除球磨机配套油箱过程中,造成大量润滑油漏出并流入雨水井内,经雨水总排口排入河流。

经松江区环境监测站对水体采样检测,发现水样中存有大量石油类污染物,水质严重超出国家二级水源地水体标准,对黄浦江上游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水体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认定,鼎发公司在拆卸新轮公司球磨机设备过程中产生并流入河道的润滑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HW 900-214-08类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

2018年7月6日,当地镇政府在松江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新轮公司厂区内雨水管道同步采取确定污染源、截流、抽干、清污等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同年9月,新轮公司将应急处置产生的废矿物油、污水、污泥、废吸油棉等委托两家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现已全部合规处理完毕。2019年6月27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水体采样检测,未检出石油类主要污染因子。

地表、地下水质恢复都是公益诉讼目标

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员因涉污染环境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造成损失的两家公司,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线索,经初查后移送一分院。经核查相关案件线索后,一分院对该案立案审查。

通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走访污染物处置企业等方式,检察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其间,还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害量化及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评估,经分析研判认定应当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承办检察官认为,新轮公司、鼎发公司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具有主观故意性;违法排放的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违法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分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王卓说。她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新轮公司、鼎发公司应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后续收集污染物处理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并承担涉案河道地表水体、沉积物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恢复至基线水平之前进行长期检测工作产生的费用。

企业认赔200万修复费,愿积极配合后续工作

去年11月,上海出台《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明确到2020年,力争构建基本构架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那么,如何探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

一分院经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在两家公司确认案件事实,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对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协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协助下,就赔偿项目与两家公司展开积极磋商。

最终,两家公司一致表示愿意按照鉴定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用及后续修复措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鼎发公司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后续处置工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依规经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近日,市检察第一分院、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与两家涉案公司,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一分院廉政监督员及市院、松江区院、市环保部门、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监督下,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两家涉案公司共同承担污染物处置费、鉴定费、应急费用、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本次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后续处置及复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污染物对涉案河道的影响已经消除,市检察一分院决定该案诉前结案。

“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只有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才能真正达到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一分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侯百丰说。

充分考虑营商大环境,具合法合理性

“检察机关使用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既达到了修复环境的目的,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在磋商会现场,市人大代表郑浩然点评道。他还表示:“本案发生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后果,其它企业应当引以为戒。”

市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庄峻斐认为:“在本案的处理上,检察机关、环保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在政策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到营商大环境,以磋商的方式处理本案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市生态环境局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上海目前对该项制度仍在不断的完善和探索之中,本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继续加强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和配合,不断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林仪明说:“本案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检察理念,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协调多部门合作、依职权主动作为、督促责任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参与监督形成合力的积极作用。”

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全力拉长板、补短板、提质效,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扎实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今年已立案190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或公告104件。一分院表示,通过这起水污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经诉前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实践,将继续积极推进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探索工作,不断积累有益经验,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充分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在确保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诉前程序,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达到最佳的司法效果,全面提升司法效率。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公益诉讼不是要在法庭上分高下 2019-08-06 2 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