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瓜农倒赔偷瓜贼让法律蒙羞

本文字数:1057

  □何  勇

“她来偷我的西瓜,我还要倒赔她300元钱,我觉得这事不太合理。”近日,河南鹤壁淇县一瓜农庞某的经历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2日晚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偷瓜者已退还瓜农庞某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8月4日《扬子晚报》)

不管西瓜值多少钱,偷别人种的西瓜,就是盗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西瓜不值钱就否定盗窃的本质定性。瓜农保护自己的西瓜,制止他人偷瓜,追赶偷瓜贼,这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但结果抓偷瓜贼的瓜农反而要赔偿偷瓜贼300元,民警一开始作出的这种调解处理,实在太过荒唐可笑,着实让法律蒙羞。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瓜农抓偷瓜贼,制止偷瓜贼逃跑,即便在拉扯过程中造成偷瓜贼的电动车车把摔坏,偷瓜贼膝盖擦伤,并没有突破正当防卫的界限,不属于防卫过当。《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按照这条规定,作为正当防卫的瓜农,很显然不应当对偷瓜贼进行任何的经济赔偿。

虽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又重新介入处理,偷瓜贼后来退还了瓜农之前赔偿的300元。但是,对这起“抓偷瓜贼倒赔钱”案的了结,并不能止于偷瓜贼退还瓜农的赔款,还有两个问题必须进一步追问。

第一个问题,偷瓜贼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西瓜不值钱,偷西瓜达不到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构不成盗窃犯罪。但在法律上,偷西瓜仍然属于违法行为,这决定了公安机关不能对偷瓜贼批评教育后就直接放走偷瓜贼。因为盗窃违法行为属于行为犯,而不是属于后果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偷瓜贼,公安机关完全可以给予拘留、罚款的处罚,最轻也应当给予警告的处罚。

第二个问题,作出荒唐调解的民警要不要问责。瓜农抓偷瓜贼反倒赔300元,民警作出如此让法律蒙羞的荒唐调解,究竟是主观认知有误,还是为了和稀泥,当事民警的执法行为有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当地公安局应当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对当事民警进行问责。对于这个问题,当地公安机关必须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和让人满意的答案。

每一位民警都应当吸取这起案件的教训,今后在调解时一定要精准认定事实和法律,避免作出有损公信力的荒唐可笑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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