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外卖骑手致人受伤的责任认定及思考

本文字数:2051

  □朱浩然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8日,在本市泉口路进北渔路东约50米处,被告陈某驾驶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所有的电动自行车追尾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受伤。事发时,被告陈某身着“百度外卖”标识的服装、头戴“百度外卖”标识头盔、骑行带有“百度外卖”标识餐箱的电动自行车,正在履行“百度外卖”送餐任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科技公司)系“百度外卖”平台的运营方,被告陈某系该平台注册的专职送餐员。“小度骑士”APP是“百度外卖”的送餐管理平台,配送订单由“百度外卖”平台发出,被告陈某等专职送餐员通过“小度骑士”APP完成“百度外卖”配送订单的接单和送单,对送餐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奖惩等也都是通过“小度骑士”APP进行操作。

原、被告因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引发诉讼。被告陈某认为,其事发时正在履行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外卖送餐任务,责任不应该由其承担。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认为,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陈某非其员工,不受其管理,不向其发放工资。该公司仅向用户、物流配送商提供居中媒介信息,并不从事餐饮配送业务。该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供应链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有关餐饮配送业务全部交由某供应链公司负责。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也签有合作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负责上海市范围内“百度外卖”的餐饮配送业务。某物流公司是独立法人,其独立经营,自行招募送餐员,因送餐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陈某履行的是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任务,要求某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某信息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陈某本人未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无法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法院认定及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发时,被告陈某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履行哪个公司的工作任务?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中,陈某因驾驶不当,追尾他人电动自行车,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陈某系“百度外卖”注册的专职送餐员,正在履行“百度外卖”平台送餐服务。因此,陈某在事发时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

陈某送餐的订单系“百度外卖”平台派发,其送餐服务质量受到某信息科技公司管理,并受其奖惩制度的约束,该公司对陈某的工作具有实质性的管理权。

因某物流公司未应诉,陈某本人也未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法院无法认定陈某的用人单位。但事发时,陈某正在为“百度外卖”送餐途中,且按照某信息科技公司要求、身着带有“百度外卖”标识的统一制式工作服,携带同一标识的送餐箱,以“百度外卖”平台的名义为客户提供送餐服务。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陈某事发当时正在执行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工作任务。故该公司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若某信息科技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其可根据有效证据,依合法途径主张其公司权益。

法官后语

近年来,外卖员违反交通规则行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危害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外卖员行车伤人事故。根据调查,外卖行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平台自营模式,即由外卖平台直接招揽外卖员送单,如饿了么平台;2.商户自营模式,即由商户自行聘请外卖员专门负责本店的配送工作,如肯德基、麦当劳;3.物流配送模式,即由平台外包物流公司招聘外卖员负责配送。以上三种模式,外卖员与平台、商户、物流公司的法律关系存在很大差异,直接影响最终责任的承担。

由于外卖行业人员流动快、法律知识欠缺,很多外卖员在入职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给类案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本案中,被告陈东京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交纳记录,甚至于有无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陈某也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从外卖员的人身从属性和外观职务性两个方面考量。本案中,被告陈某的日常管理、考勤、奖惩等都是由“百度外卖”平台进行,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在事发时,其正在为“百度外卖”送餐途中,身着带有“百度外卖”标识的统一制式工作服,携带同一标识的送餐箱,外观职务性也十分明显。综上,主审法官认定为被告陈某为被告小度公司履行工作职务应属无疑。

外卖平台和物流公司在追求业绩增长的同时,也应重视其社会责任,规范用工,及时与外卖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另外,还应加强对外卖员的职业教育,培养其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不要为了送餐速度放弃人身安全。笔者搜寻新闻报道,常有外卖员因为送餐超时被平台处罚,有的外卖员甚至面对镜头泣不成声。希望平台和客户多一份宽容,外卖员送餐时就能多一份从容,少一些冒险违法。也希望本案能引起相关企业和外卖员的反思,促进外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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