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看房后交付“定金” 改变主意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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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胡先生去年看中了一套房子,销售方告知如果有意向需要交付5万元定金。胡先生通过微信将5万元转给了对方,并拿到了收据。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协议书,同时胡先生对协议里的相关要求感到不满,最终决定不再购买这套房,并希望对方退还此前交付的5万元,却遭到拒绝。胡先生认为没有买房的原因在于对方的服务很不到位,销售方不退钱的行为并不合理。

律师分析认为,胡先生虽然看了房并付了5万元,如果在交付钱款时,与销售方未就这笔定金进行书面约定,也没有告知何时支付首付款,显而易见双方之间未能就给付5万元的具体担保内容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本身并不符合定金的性质,有权要求销售方退回。

【事由】

去年九月份,胡先生在一个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觉得各方面条件还可以,在销售方的要求下就准备交5万元定金。因为单位临时派胡先生出差,走得非常急,在和销售人员商量后通过微信转账了5万元给对方,胡先生随后让自己父亲前去拿收据。直到胡老伯拿到收据,销售人员都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知胡先生要签订购房协议书。

胡先生出差回来再去销售中心谈后续问题时,才知道还有这个购房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要在七天内交首付等。对于协议内的条件,胡先生认为有些过于苛刻,同时在交5万元定金之前对方并未告知这些情况,因此对销售方的服务非常失望,同时也失去了相应的信任。于是,胡先生改变主意决定不再购买这套房,并要求对方退还5万元定金,却被告知无法退款。胡先生表示,“还好没有在这里买房,他们太坑了。不过我这5万元定金他们凭什么就不退呢?”

【分析】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条款可见,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其设立的初衷是以一方履行债务,保障另一方的债权所设立的。如果给付定金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那定金的确是不能要求退还的。胡先生一直认为自己给付的5万元是定金,如果真的是定金,如果确定不购房了,是不能要求退还的。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这5万元究竟是不是定金?如果是,又是对什么债权作为担保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对定金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崔瑶律师表示,上述法条明确了定金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才能作为主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若没有约定,给付钱款一方连自己需要履行什么义务都不知道,其给付的款项又有何担保意义呢?由此可见定金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其存在的基础是双方有约定。胡先生虽然看了房,也按销售方的要求给付了5万元钱款,但该款项是否具有定金性质,需要结合具体事实予以确定。如果胡先生交付钱款时,与销售方未就该定金进行书面约定,销售方既没有告知定金给付后多少时间内要签订购房协议,亦未告知何时支付首付款,显而易见双方未能就给付5万元钱款的具体担保内容进行约定,由此可见,该款项本身并不符合定金的性质,有权要求销售方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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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看房后交付“定金” 改变主意能否退还 2019-08-27 2 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