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协调配合,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法院与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同时重视和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出庭职责,达到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保障行政执法质效的目的。本期“专家坐堂”通过海南省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民告官”不仅仅是“走过场”,而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
【案例一】
环保问题不应是借口
2005年12月26日,儋州市人民政府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儋州市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不锈钢项目。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政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村庄搬迁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5亿余元。
海南省二中院一审驳回了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儋州永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确因环保问题被数次责令停止试生产,且环保验收延期亦未获批准并最终未予通过,造成该公司不能继续推进涉案项目,未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根本原因是环境保护问题,不是因为政府没有履行搬迁安置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环保作为根本性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既自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又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在客观分析双方责任的基础上,从纠纷发生的原因、缘起和实质出发,准确把握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居中裁决,贯彻落实了中央的环保政策和海南“生态立省”战略。
【案例二】
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
贾某伟夫妇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女,2018年,他们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遂将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兰区计生委)诉至海口龙华法院。
海口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兰区计生委行为违法,责令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为了督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海口龙华法院又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的内容。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在2016年国家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问题。本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行政机关对原告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出答复,依法确保独生子女政策的延续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基本国策。此外,该案例对人民法院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上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三】
教师加班后回家猝死
俞某杰的丈夫冯某弟是琼山中学教师,因工作很晚,次日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抢救无效死亡。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对冯某弟不认定为工伤,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
俞某杰仍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冯某弟属于工伤。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撤销海口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和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并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冯某弟在家批改试卷死亡,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局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将职工在用人单位明确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外加班而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而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对类案的审理有较好的指引作用。
【案例四】
城建行政强制不得越权
2015年6月,高某法因补偿金额过低,不同意拆迁,与三亚市吉阳区政府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随后,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破坏性拆除,造成该房屋多处不同程度的损坏。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以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高某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破坏性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赔偿其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8763900元。
三亚中院审理认为,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并据此判决确认破坏性强制拆除高某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按三亚市同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向高某法赔偿损失621434元。
一审宣判后,高某法和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均提起上诉。省高院维持了一审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关于赔偿部分,省高院认为,高某法被批准的用地仅有200平方米,其实际用地282.47平方米,超出部分系非法用地,不属合法权益,遂将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变更为4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有较好的警示作用。目前,在各地进行的专项拆违活动中,行政机关对室内物品等违法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的裁判结果对行政机关依法拆违和各级法院审理类似赔偿案件有较好的指引作用。
【案例五】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起诉政府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李某硕等6人及陈某驳共向海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了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冼马桥路面积1201.84平方米的土地,并收全部土地的出让款,亦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海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就涉案土地给该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硕等6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土地共有人的指印不是其本人所留、陈某驳早在土地登记前已死亡而证明该合同系海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伪造为由,诉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硕等6人转让涉案土地给海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客观事实,且该公司已经支付了土地转让款。海口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为海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硕等6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硕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了李某硕等6人的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行政判决特别指出当事人存在的诚信问题,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目的还是对类似行为发出警示,以减少不必要纠纷和诉讼,这也是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
违法收购砗磲贝壳被罚
2017年10月12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临高椰丰海洋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将在南沙仁爱礁附近海域收购的34.8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库氏砗磲贝壳,非法运至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湖心港,依照规定,决定没收34.8吨砗磲贝壳并罚款306240元。
临高椰丰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31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临高椰丰海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椰丰公司有收购砗磲贝壳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但行政复议时已经对原行政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上的错误进行了纠正,并维持了原处理结果,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确凿及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临高椰丰海洋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椰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原则”作出了恰当的解释。根据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原则,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但未改变处理结果时,原行政行为已不是其作出时的状态,而是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状态,行政诉讼最终审查的是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该案例对类案的审理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据海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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