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T市法院繁简分流运行情况与启示

本文字数:2512

  【内容摘要】基层法院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大多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问题,繁简分流机制是缓解这一矛盾的典型途径之一。T市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管理,从审判业务部门改革出发,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整合司法资源以缓解压力。通过调研总结其取得的成效以及出现的问题,寻求完善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繁简分流  审判管理  小额诉讼程序  审判团队

□范婷贤

T市法院位于Z省北部,每年收案数量庞大,2018年度新收民商事案件10525件,解决争议标的47.8亿元,法官人均结案数达326.26件。T市法院主要从审判业务部门改革出发,积极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模式以推动繁简分流机制建设。

T市法院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现状

(一)审判业务部门改革

2017年10月,T市法院开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整合审判业务部门,改设简案部、繁案部两大部门。简案部以“调解为主、速裁先行”为理念,下设两个速裁庭,负责庭前调解,速裁90%的简易民商事案件和诉调衔接。繁案部“审判结合、审执兼顾”,审理10%的疑难复杂案件和简案部分流的案件。

2018年6月,T市法院推动“分调裁”工作。再次整合审判业务部门,拓展立案庭功能,更名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原先的立案、分流工作基础上,负责办理部分简案。新设民事、商事审判庭审理较复杂民商事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前道,除文件规定部分类型案件,由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筛选区分案件难易,以4:6的比例随机分流至各庭与诉讼服务中心。

今年1月底,T市法院更新诉讼服务中心接受案件数为70%,并再度改革审判业务部门,以辖区为依据,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三庭及四个派出法庭审理所划定区域内的案件,再将复杂案件分流至民一民二庭。

(二)分案的依据和标准

高效准确区分案件的繁简,是繁简分流机制的关键。对于案件分流的标准,法律尚无规定,可参考的是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相关规定。T市法院改革初期明确列举5类为繁案——事实不清或法律关系不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宜通过裁判树立规则的案件;知识产权和发回重审案件;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以及破产衍生诉讼,以便分案法官参照执行。其后又调整为固定案件类型和繁简分流比例相结合。追索劳动报酬、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以及批量的商贸综合体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破产衍生诉讼、知识产权案件由商事审判庭办理,其他案件则再按比例随机分流至各庭。

(三)案件的分流方式

1、立案的分流——先行调解

T市法院逐渐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工作方式。编立“引调”案号,诉讼服务中心收案后,认为适合诉前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矛盾多元化解平台先行调解。登记立案后,也可继续引导当事人调解。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逐步加大诉前分流的比例。

2、程序的分流——程序的适用

诉讼服务中心根据内部文件规定,除特定类型的案件以普通程序立案,对于需要分流的案件统一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其后具体承办法官选择是否“简转普”、“简转小”。对于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鼓励诉讼服务

中心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3、裁判文书的分流

传统的裁判文书存在格式固化、繁简不分、文字不够精炼等问题。T市法院针对适用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推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简式裁判文书的运用。

二、T市法院繁简分流运行效果

(一)调解优先

2018年度,民商事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3.3%,调解案件履行率达64.6%。同时在全省率先引入公证参与调解,健全与妇联、律师团队,特邀调解等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在诉讼外或开庭审理前有效化解各类纠纷912件。

(二)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

T市法院自2017年10月实施繁简分流后,简一、简二庭的平均审理天数大大缩短,为18、19天,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凸显。另外繁案部法官人均办案数少,集中精力攻坚克难,平均审理天数为23天。

2018年度的审判绩效呈现有所不同。两个简案庭的平均审理天数为66、84天,较改革前几个民庭稍短,明显短于繁案部的102天。繁简分流机制确有成效,然天数仍较长,原因在于两个简案庭接收了全院绝大部分案件,但员额法官仅10人,虽案件简单,员额法官的工作仍繁重。且因随机分流,法官需审理诸多不同种类的案件,原本积累的审判经验不一定适用,需花费更多的时间。

基于此,同年5月T市法院第三份文件出台以加强专业化审判,区分民事与商事案件,每个法官会接收一定数量的繁案和简案。其间各审判庭的平均审判天数有所下降,但效果并不明显。

三、T市法院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及启示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化的简易程序,旨在高效快速解决部分性质简单、标的额较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但是因其程序适用主体——法官顾虑于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结果不满而申请再审,再审的启动对于法官的考核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很少选择适用这一程序而导致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分流作用。

对于这一问题,仍需通过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如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在明确这一程序运作模式与后果的前提下,决定是否适用这一程序。当事人是法的主体,亦是程序的主体,当事人有不同的程序偏好,把选择权回归当事人,因此遭受的不利后果由己承担,也减轻了法官的风险负担。以此提高程序的适用率,以真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二)繁简分流与专业化审判的矛盾及启示

繁简分流后,审判业务部门改革且随机分案,打乱法官原有审判业务,法官面对接触较少的案件,审判经验不足;且易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体现出繁简分流与专业化审判背离的趋势,需要考虑如何将专业化审判高效融入繁简分流机制中。专业化审判有统一裁判尺度、培育专家型法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的司法腐败、“法官偏科”的忧虑。审判团队构建的效果仍需司法实践的反馈,如何将程序精密化设置仍需要不断探索。

繁简分流机制是应对当前“案多人少”窘境的重要手段,亟待完善程序的构建,使其尽可能大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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