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借贷关系,光有借条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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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不可只凭一张借条或者收条提起诉讼,尤其是大额的借款合同纠纷,应该想方设法提供多方面、全方位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以保证案件能够最终胜诉。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我也办理过一些此类案件,通过办案我发现,借贷关系在生活中虽然很普遍,但大家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往往并不清楚,有时甚至判决了还对法院不甚理解。

先从一则案例谈起:A借给B人民币100万元,给钱的方式是直接拿了100万元现金交给了B。

B收到款后给A写了借条,借条很简单,内容是:A借给B人民币100万元,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归还,同时注明了利息多少。

然而还款时间到了,B并没有归还这笔借款。A催了几次无效,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就是这张借条。

法院审理过程中,B承认写了借条,但是否认收到相关款项。而A除了这张借条,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提供,法院最终没有支持A的主张。这起案件中,A可能在举证方面存在缺失,但判决本身有着较为典型的提醒作用。

首先,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意思就是说,如果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订立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要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能生效。

这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是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贷款。

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该怎么证明提供了贷款呢?

实践中有两种最常用的提供贷款的方式: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

银行交易的话,提供转账记录就可以了。

交付现金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或者证据,比如收条、收据、现场录音录像、被告自认等。如果没有交付凭据或者证据,法官很难判断是否提供了贷款。

其次,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不一样。

借条代表着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即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贷款人是否提供了借款、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除非借条上有相关文字说明,一般无法通过借条来证明。

收条或者收据则代表特定人收到了相关款项,这与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还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质,则需要结合借条等其他证据来进行判定。

因此,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成立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地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和生效,仅有借条或者仅有收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当然,借条和收条也可以写在一起,并不拘泥于形式。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A只有借条,没有B确认收到钱的收条,只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但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提供了借款,仅靠借条却不能证明。这就是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A的原因了。

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条肯定不能胜诉呢?这也未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仅仅有借条,法院也是要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这些情况包括: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等。

对于小额的借款,原告主张交付现金并能说清楚具体细节的,法院一般容易支持;对大额借款,只有借条却没有收条的,法院则会较为谨慎。

另外,贷款人可以提供其他佐证来证明款项来源,比如是否当天户头正好取现了数额相同的款项等等。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人曾经支付利息、双方曾经就还款问题有过书面交流,都可以用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

实践中,关于借贷的客观证据的效力要大于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

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不可只凭一张借条或者收条提起诉讼,尤其是大额的借款合同纠纷,应该想方设法提供多方面、全方位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以保证案件能够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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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借贷关系,光有借条不保险 2019-09-09 2 2019年09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