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法治报通讯员 宋爱琴 王婕
儿童电影拍摄筹备过半,投资方与制片方之间却陷入僵局,投资方对制片工作不满,不愿支付报酬。而制片方却认为自己工作合格,理应获得报酬,遂将投资方告上法庭。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酌定投资公司支付制片公司服务费5万元。
相谈甚欢 合作欣然开启
2018年1月,胡依和肖洪在一次朋友聚会时偶遇,因为是同行,两人相谈甚欢。肖洪谈起自己成立了一家电影公司,最近计划拍摄一部儿童电影,正在积极寻找电影制片公司。胡依听后称自己公司有丰富的电影拍摄经验,可以完成这项合作。之后,二人协商签订了《电影制片人合作合同》,约定胡依公司负责电影生产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肖洪公司按照固定报酬加分红的方式支付报酬,其中固定报酬为15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
沟通不畅 怨气日渐累积
然而随着筹备工作的推进,双方却逐渐陷入僵局,最终闹上了法庭。胡依公司称,当初约定合同签订后次日支付1万元、2018年4月1日前支付6.5万元的服务费,但多次催讨后,这笔钱始终没有着落。作为制片方,没有资金无法推动电影进度。公司在两个月的时间里起草、审核、修改了《电影策划方案》等大量文件并推荐另两家公司作为共同制作方参与工作,推荐编剧促成双方签约并完成剧本创作,筹备并召开电影启幕会,为此次合作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肖洪公司却并不认可,对胡依公司所陈述的工作成果和推荐公司不满意。胡依当初声称的拍摄经验丰富仅是拍摄了几部很不出名的电影。而造成投资人投资意愿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也是胡依公司的工作能力不足,效率较低,因此自己有权不付钱。
一槌定音 纠纷终告结束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胡依公司每期服务报酬所对应的服务事项,且所约定的服务事项也难以准确量化,因此应结合支付报酬的时间节点、履行内容等对其是否应当支付报酬及支付数额进行综合判定。
证据显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胡依公司的工作较为积极主动,但肖洪公司的反应却较为被动,导致电影筹备阶段的工作推进缓慢;此后双方的解约主要因肖洪公司未及时支付胡依公司服务报酬,实为肖洪公司违约。对于肖洪公司声称的对方无丰富电影制片经验,并不能成为其抗辩称胡依公司违约在先的事由。
(以上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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