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30余部手机80余张银行卡

男子家中存这些欲“洗钱”,未出手已犯法

本文字数:810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男子家中藏有80张他人名字的银行卡,本欲以此作为洗钱的工具。不料,民警的一次上门检查,打破了他的美梦。经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日前该男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扣押涉案手机、银行卡。

2019年春节过后,民警小徐像往常一样上门检查,发现一住户家中居然码放着30余部写有编号的手机,以及80余张不属于屋主的银行卡,遂对屋主林成富(化名)立案侦查。

到案后,林成富交代了自己的作案事实。2018年初,林成富认识了一个以洗钱为生的朋友“阿杰”。“阿杰”告诉他,只要准备几张银行卡,就可以帮博彩公司、赌球公司等一些非法公司洗钱,按百分比抽成。

2018年底,林成富便开始为自己的“事业”忙碌起来。根据“阿杰”的指导,他购买了大量银行卡以及多部手机、笔记本电脑。

准备好了洗钱所需的作案设施后,他又租借了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准备注册公司,并邀请3个最信任的发小与他“共谋大事”。最后,林成富在所谓的“办公地点”内,用购置的手机一一申请注册支付宝账户,并与买来的银行卡账号绑定。为防止弄混,林成富还“细心”地为每一部手机贴上编号。

准备妥当后,林成富向博彩公司、赌球公司发出“合作”邀请,孰料由于没有“工作经验”,这些公司都拒绝和他合作。

直至被抓捕归案,林成富也未曾谈下一笔生意,未曾有一分钱进账。尽管如此,其行为依然构成犯罪。原来,从林成富家中搜查出的银行卡经审查确认,均系他人开户。而按照法律规定,信用卡只能由申领人本人使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持有、使用他人信用卡,更不得非法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171条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成富持有他人信用卡逾80张,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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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30余部手机80余张银行卡 2019-09-10 2 2019年09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