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日前有网友发布信息,称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饭后午睡,被巡查人员拍照后责令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海尔集团于9月6日对此作出了回应,称四名员工并非在午休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违反了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于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了争议和讨论,有人认为海尔侵犯了员工的“午休权”,管理不够人性化;也有人认为既然公司作出了规定,员工就应当遵守,公司开除违反规定的员工无可厚非。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的做法是否站得住脚呢?
“午睡开除”并不准确
简单地说员工午睡遭开除显然并不准确,从海尔公司的回应来看,这些员工是在非休息时间和公共接待场所睡觉。
和晓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有所倾斜的,其中就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次海尔解除员工的合同,依据的应该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
因此,简单地说员工午睡遭开除显然并不准确,从海尔公司的回应来看,这些员工是在非休息时间和公共接待场所睡觉。
这与人们一般认知的“午睡”应该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如有明确规章制度应属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潘轶:一方面,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但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能过度干涉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过失性解除,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怎样才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判断。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这自然会让自身处于不利的境地。因为既然没有规章制度,单位凭什么说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呢?
而在此次事件中,海尔公司是有完备的规章制度的。
从海尔公司的回应来看,海尔称其规章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经过海尔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公司制度中规定,11:30-13:00之间,员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时间,从董事长到每个员工,同一标准,一视同仁;
所述四位员工的行为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回应属实,且员工违反行为规范有明确证据,那么海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通知工会程序也是许多用人单位容易疏漏的,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规章制度“有”不等于“有效”
简单来说,规章制度“有”不等于“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行事,但最终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李晓茂: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它是适用于单位内部的“法律”,因此其制定程序必须合法,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该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制定完成后,必须履行公示程序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这些环节都必须留存相关证据,否则不能作为有效的管理依据。
简单来说,规章制度“有”不等于“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行事,但最终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当然,在合法的基础上,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应当兼顾情理。对员工的午休午睡需求给予制度化的保障,能保证员工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下午的工作之中,这对单位也是有利的。
■相关报道
网传员工午睡遭到开除 海尔回应“并非在休息时间”
近日,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称,海尔集团4名员工饭后午睡,被巡查人员拍照后责令一周内办理离职。
在曝光于社交媒体的消息中,爆料人贴出的“关于中午脱岗睡觉的通报”显示,4名员工被开除的原因是“2019年8月27日午餐后不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在创牌一楼咖啡厅睡觉。”
有不少海尔员工吐槽“中午只有30分钟吃饭时间,有巡查人员检查不准午休。”
对此,海尔集团发布了5点情况说明进行澄清:
1.所述四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
2.海尔有明确的公司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对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详细规定。
3.海尔的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经过海尔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4.公司制度中规定,11:30-13:00之间,员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时间从董事长到每个员工,同一标准,一视同仁。
5.所述四位员工的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1984年12月,海尔公司的前身,青岛电冰箱总厂发布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中,就列出了13条禁止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不准睡觉,不准打扑克、下棋、织毛衣、干私活等。
2011年6月,海尔集团发布的《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试行版)》对员工违规行为及后果则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将违规分成三级,违规事项达到105条之多。
该文件称,行为规范是海尔所有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对上述规章制度任何形式的违反,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版行为规范中称,若员工出现一级违规行为,海尔集团将毫无补偿地与其解除合同,并对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此后,《海尔集团员工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经历了多次版本更新。
根据海尔集团9月6日发布的情况说明,员工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合睡觉属于一级违规行为,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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