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不少市民在购房时,大都会考虑到停车位的问题,于是买房送车位就成为了开发商吸引客户的一大“利器”。市民王先生就碰上了“买房送车位”的好事,谁知到手时,才发现送的只是车位的使用权,且使用权还有种种限制。于是,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说,2013年他购买了位于松江区的一套房屋。当时,售楼广告册明确载明买房赠送车位,且承诺的是车位的物权或使用权。但到了今年年初,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协议书》中,赠送的车位却变成了不具有完全的使用权的车位,且协议书还明确了若拖欠车位管理费用超过6个月,则开发商有权收回该车位的相关合同条款。这在王先生看来,赠送的车位从原本自己认为的产权车位变为了不完全使用权车位。因此,他将开放商告上了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买房赠送车位的广告承诺,立即交付车位给自己。
对此,开发商表示,按照车位抽选规则,公司还是会交付车位的,但是王先生一直未与公司联系车位事宜。之前公司也向王先生通知过车位事宜。按照惯例,车位和房屋是一起交付的,但是王先生一直拒绝收房,导致车位不能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且在签订上述协议书后,王先生亦已接收了开发商按约交付的车位,开发商按约交付车位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王先生现又以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不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开发商没有注明是完全的使用权,以及他对于《车位使用权协议书》中关于若使用人拖欠车位管理费用超过6个月,则开发商有权收回该车位的相关合同条款有异议为由仍坚持要求开发商交付车位,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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