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带孙费”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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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杨文战

基于老人并无带孙辈的法定义务,且未收取费用,老人是随时有权终止带孙辈的。

如果老人明确提出终止带孙辈,或明确提出不愿意再免费带孙辈,而孙子女的父母并没有及时带走孩子,在这之后才能视为“无因管理”。

最近所谓“带孙费”又见诸媒体报道,对于“带孙费”该不该给,公众也是看法不一。

支持者认为,法律上老人没有带孙义务,请保姆都给钱,凭什么让父母带孙就要免费?

反对者则说:带孙子还要钱?当初是谁忽悠我们生来着?将来你还想让子女照顾你不?

咱们先说清楚一个法律问题:老人有没有义务带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除非父母死亡或确实无力抚养,否则法律上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辈是没有带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义务的。

目前有关“带孙费”的主要有两类新闻:

一类是说老人想向子女要带孙费,子女不愿意给,于是两辈人之间闹矛盾引发社会关注;

另一类则是老人正式向法院起诉索要“带孙费”,有些案子以调解结案,还有些案子法院以“无因管理”为由支持了老人的诉求。

咱们先说前一类情况,如果老人不想“免费”带孙子女,可以向子女提出要求,谈不拢老人可以选择不带孙子女,毕竟老人没这个义务。

但老人要真拿法律说事,也得狠下心来,否则子女也跟你谈法律:“带孙费我们不出,孩子也不用你们带,但将来逢年过节你们也别指望孙子女来拜年了……”真闹到大家都讲法律,这局面就尴尬了。

其实老话早就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关于老人带孙子女的事,最好是彼此换位思考相互体谅。

老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尽量帮帮子女,但老人帮忙带孩子,子女也要领情,多尊敬孝顺老人,这样皆大欢喜,也不需要法律介入。

但如果老人无偿带了孙子女多年,突然提出要子女支付以前那么多年的“带孙费”,能否获得支持要看具体情况。

尤其要警惕夫妻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后,一方父母起诉索要带孙费的事。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老人自愿带孙子女,带孙子女期间从未提出“带孙费”的要求,一旦子女闹离婚就以孙子女的父母为共同被告索要  “带孙费”,这实际上剑指的是子女的配偶。

这种情况下不宜支持老人的要求,认定“无因管理”也是值得商榷的。

什么叫  “无因管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老人带孙子女前面说了确实不属于法定义务,也不会和子女签订正式协议,但不代表这种情况就属于“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

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除非是子女扔下孙子女给老人然后擅自出走,否则老人带孙子女通常都是与子女达成一致的结果。

法律上的“约定”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老人自愿带孙不提出异议的行为,应该视为与子女的一种口头约定。这种情况其实并不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

老人带孙子女既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是收费的,甚至可以是倒贴费用的,只要双方愿意都不违法。

如果在带孙期间老人没提要求,那应该认为至少是免费的。

但基于老人并无带孙辈的法定义务,且未收取费用,老人是随时有权终止带孙辈的。

如果老人明确提出终止带孙辈,或明确提出不愿意再免费带孙辈,而孙子女的父母并没有及时带走孩子,在这之后才能视为“无因管理”。

如果子女既不答应给老人费用,也不带走孙子女,老人当然有权索要这段期间的“带孙费”。这样的认定,才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国情和伦理。

如果不按这种标准处理,而是只要老人没明确答应免费带孙就有权索要  “带孙费”,那将来恐怕很多小夫妻离婚之后,都会引出一起“老人索要带孙费”纠纷,那样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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