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签“饮酒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本文字数: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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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因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引发热议。

事实上,因为共同饮酒后的伤害事件引发的诉讼,各地偶有发生,也有不少同饮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判例。

在这样的背景下,事先签订“饮酒免责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呢?

侵权责任不因协议免责

在法律领域有一项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但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

和晓科:在法律领域有一项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但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或者几方之间属于合同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相关约定。

即使这样,《合同法》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而在侵权责任方面,更不可能仅仅因为所谓责任自担的协议而免责。

生活中最常见的免责声明、免责协议出现在公共场所尤其是经营性场所,其中免责声明往往是单方的声明,而免责协议也往往体现为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在发生侵权损害责任时,这些免责声明、免责协议通常不具有免责的效力,侵权责任还是应当依法划分和承担。

共同饮酒哪些情况下要担责

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有以下情形并引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乃至灌酒……

潘轶: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有以下情形并引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乃至灌酒。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

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强迫其饮酒。

基于酒量和健康状况,每个人首先应当“自负其责”,能喝多少喝多少,不能过量。

但是如果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健康状况不佳、患有某种疾病,依旧强迫其饮酒,一旦发生伤害后果,劝酒者就难辞其咎。

此外,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强迫其饮酒,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住处或者交给其亲友照顾。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的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放任其独自坐在路边或者独自回家。如果因此发生伤害后果,同饮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是明知对方要酒后驾车却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后果的。

醉驾不但危险,而且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对于同饮者来说,不但自己不能酒后驾车,也要劝阻他人酒后驾车。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同饮者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组织者需承担更多责任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和公共场所管理人相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其负有比一般参与者更大的责任。

李晓茂: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有清醒的认识,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认知。在聚会喝酒过程中,如果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并因此发生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应当自负其责。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类似聚餐聚会的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对更多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和公共场所管理人相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其负有比一般参与者更大的责任。

当然,在具体案件的责任判定上,还需要考察活动性质、组织者的具体作用以及是否营利等多重因素。

一般来说,专门的、营利性活动的组织者无疑负有更大的责任,而普通群众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活动,比如同学、朋友的聚餐聚会,组织者只是起到联络、登记人数、预定场地等作用,具体活动内容和方式都是参与者共同决定的,那么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来说要轻一些,甚至可能仅作为一般参与者来承担责任。

■相关报道

武汉七旬老人聚会 签“饮酒免责协议”

据  《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

该承诺书被曝光后引发热议。有律师就此指出,尽管签了“饮酒免责条款”,但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免责。

“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难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胧,奋发图强、激情燃烧的岁月。随着年岁的增长,我渴望和老同学叙旧游乐……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

9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

记者电话采访到了此次聚会的参与者严先生。他介绍,聚会前签订承诺书是去年一位同学提出来的,“大家是中学同学,都是1949年左右出生的。”他解释说,之所以签订承诺书,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对自己的身体负责,  “同学聚会,一高兴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龄都不小了,身体情况怎么样,能喝还是不能喝,能喝的话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签订这个承诺书的意思就是,大家量力而行。”

严先生告诉记者,22名同学参加了此次聚会,每人都签订了承诺书。“来了12个男同学,其中6个人能喝酒,喝了两瓶白酒,其他人只喝了一些啤酒,没人劝酒,都没有多喝。”严先生说。

据他介绍,该承诺书并非仅针对这一次聚会,“我们约好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承诺书是长期有效的。”

他告诉记者,承诺书签订前,负责起草的同学就在微信群里征求了各方意见,所有人都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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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签“饮酒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2019-09-30 2 2019年09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