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下称《条例》)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放宽了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条件,除了执业律师外,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其他专业人士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
在律师行业对外开放方面,《条例》允许港澳地区和外国律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与本地律所实行协议联营和合伙联营,允许外国律所与本地律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
律师执业和律所设立由原来的两级审批变为一级审批,统一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律师和律所执业审批审核时限由原来的30日分别缩短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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