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然去世遗产如何分割
我妹和妹夫是二婚,结婚20多年,两人无子女。妹夫和前妻育有一女,当时离婚时小孩11岁,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孩子成年结婚后搬离。妹夫的母亲还在世。今年我妹夫突发疾病过世,留有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丧葬费约40万元,以及一直存在我妹名下的存款约8万元,还留有一处房产(无产权证但有妹夫父亲名字的土地批复),该房是妹夫与我妹结婚前盖的,现在他女儿要求我妹放弃产权。我妹目前下岗拿生活费,妹夫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才合理? 周先生
【解答】
周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首先应确认您妹夫生前有无订立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的情况下,应按照其遗愿执行。如其生前没有订立过遗嘱,则应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从您妹夫的家庭构成看,其遗产应由您妹妹(配偶)、父母(如仍在世)、妹夫与前妻之女(子女)共同继承,一般为均分。
针对您说的这些财产项目,其中公积金、社保账户余额在剔除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您妹妹的部分后,可按遗产进行分配处理;丧葬费由于是您妹夫去世后单位给予其家属的一种补偿,则该费用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您妹妹名下的存款,如系在婚后取得,则在剔除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您妹妹的份额后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最后对于无产权证的房屋,应先确认房屋权属后,再可判断其性质。
单位规定服务期限提前离职如何赔偿
2010年读在职博士,读博期间,单位提供了学费和工资。我当时与学校、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毕业后要回原单位工作。当时没有规定服务年限,也没有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2011年后,单位曾下发一个文件,规定博士毕业服务期是8年。如今我回到单位已工作了6年3个月,现在我想调动工作,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这合理吗? 米先生
【解答】
米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看到,单位出资为员工提供培训,在双方书面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如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现您的单位为您攻读博士提供了资助,虽与您及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协议中未明确服务期。2011年,单位下发了博士毕业服务期为8年的文件,但从您的表述看,该文件是单位单方出具的,并未与您达成协议一致,即单位与您之间从未就服务期问题达成其他书面协议。故单位如以您服务未满8年的理由向您主张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产品是半成品是否构成违约
我公司与一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由对方为我方开发一款APP产品。当时合同上说好的是30天开发完。但一个月到了,开发公司在功能没有开发完的情况下,就交给我方测试。这个测试版完全一塌糊涂,连基本的要求都无法达到,纯粹就是个半成品。这种情况算开发公司违约吗? 丁先生
【解答】
丁先生,您好!如您所说属实,开发公司确实会存在违约。因此目前的问题在于如何证明您所说的属实?首先需要您找出当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就产品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查阅,如果对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交付标准,您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建议您固定对方产品不符合标准等有关证据,及时发函给对方表明态度;其次,您可与开发公司自行协商,保存好来往邮件或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如果双方争议较大,建议您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违约责任。
电梯检测时间已过物业未按规定检测
我所住的单元电梯检测到期时间是2019年8月,现在已经是2019年10月,未见张贴新的检测通过的告示,打电话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是电梯维保单位的事,请问电梯检测是属于物业公司管还是电梯维保单位?如果他们不检测我应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唐女士
【解答】
唐女士,您好!您所说的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均可能成为电梯检测的责任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应适用该法律规定。其次,《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从上述法律条款可见,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
您提到的住宅单元电梯,一般属于业主共有,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应是全体业主,但如业主委托了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管理义务,则物业成为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现若您所居住的小区委托了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而物业公司迟延履行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最后,对于电梯维保单位,理所当然地成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如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属于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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