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因为采购主任未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导致两投标供应商围标,公司也因此将采购主任炒了鱿鱼,但仲裁却裁定公司须支付采购主任经济赔偿金。为此,公司又将采购主任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司表示,王女士是公司的采购主任,但她未履行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的职责,且存在虚报行为。2016年8月,王女士负责北京地区的一起采购交易审批,该笔交易中共有三家报价公司,其中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另一家报价公司的监事,而被告未将该信息向公司披露。类似的事情又在2017年重演了两次,当时王女士负责华中地区的两次采购交易审批,该两次招标活动中,均有三家公司提供报价,其中的两家公司有共同的自然人股东,而王女士未将该股东信息向公司披露。这也导致了三宗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中存在两家关联公司围标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采购政策,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也因此与王女士解约。但王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判令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万余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王女士则表示,公司此前没有要求自己审核供应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涉案的公司都是她接手前在公司系统里经过法务审核的合格供应商,且三家公司都是经相关部门推荐而来的。2018年公司与她面谈的时候,并未告知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直至仲裁才予以明确并提供证据。自己并无未尽到义务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后表示,公司认为王女士发送邮件时一涉案公司从未与其合作过,故王女士披露的信息不实。但根据双方的陈述,该公司在原告公司的采购系统中有过编码,该节事实可以证明涉案公司对于原告公司而言并非完全陌生的公司,双方有过合作或有过潜在的合作。而原告公司对于编码的形成时间无法确认,无法证明编码形成于2017年9月1日之后,即无法证明王女士披露的该信息不实。
王女士在审查相应的报价供应商时未能准确披露相关的关联信息,该行为确有不当,但根据公司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性质等信息并不作为选择供应商的评判标准。公司解除与王女士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是《员工手册》规定的相关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女士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王女士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故公司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不妥。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所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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