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加
我国古代的法官和今天的法官不一样,他们大都是多面手,既要管理地方政务,维持政治和经济秩序,还要能坐堂断案,明察秋毫。有人根据古代不同法官的断案特点,将他们分成四类:思想型法官、铁面型法官、矜谨型法官和精察型法官。其中,矜谨型法官比较典型。
“矜谨”一词,来自宋代郑克的《折狱龟鉴》。矜,怜悯同情;谨,慎重小心。所谓“矜”者,哀矜也,即矜恤、矜悯、矜恕,重在慈良、恻怛之心;所谓“谨”者,“慎也”,即谨慎、严谨、尽心,重在恪尽职守的职业态度。
下面笔者就选择几个历史上的矜谨型法官,看一看他们的判案技法和智慧。
梁代陆襄判案善于化解纠纷
南北朝梁代有个叫陆襄的官员,他堪称矜谨型法官的典范。陆襄,字师卿,吴郡人(今江苏镇江)。他为人忠直,年轻时就以仁孝著称。梁武帝大通七年(535年),陆襄被任命为鄱阳内史。当时恰逢鄱阳鲜于琛率众起义。史载:鲜于琛又称鲜于琮,常以神道惑众,结门徒起兵,率众万人,前来攻郡。陆襄做好了充分准备,并率全郡百姓官吏一起抵抗。鲜于琛大败,被陆襄活捉后处死。在查办处理鲜于琛同党时,邻郡的一些官员趁机索贿,不能公正执法,使好人受害;而陆襄则秉公执法,明察曲直,重在惩治首恶,赢得了百姓的赞扬。时人作歌:“鲜于抄后善恶分,人无横死赖陆君。”
不仅如此,在《梁书·陆襄传》中还记载了陆襄任鄱阳内史的另一个司法故事:鄱阳有彭、李两家,起初因为一点小事发生纠纷,事情越闹越大,后来竟然发展到互相诬告,势同水火。陆襄在问清情况后把他们叫到内室之中,不但不责备呵斥,反而和颜悦色地劝解教导他们。这两家人见这位大人苦口婆心,真心为两家着想,十分感激,也非常后悔和自责。陆襄见劝诚之功奏效,就接着说:“两位啊,冤家宜解不宜结。人生短短百年,倏忽而过,何必为这区区小事伤了和气呢。”吩咐手下摆上酒把酒欢饮,酒宴完毕后让他们同车回家,于是他们两家互相亲近,从此再无纠纷。百姓对此作歌唱道:“陆君政,无怨家,斗既罢,仇共车。”陆襄在鄱阳六年,郡中秩序安定。郡人李现等420人到朝还拜见奉上表章,陈述陆襄的德政教化,要求在都中立碑,朝廷获准。
陆襄的矜谨之心也许源自于他的至孝思想,他将矜谨之心也用在了审理案件中。民间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法官而言可轻可重,轻则着眼于化解矛盾,调和教化为主;重则出民入刑,各打五十大板,以刑罚震慑方式强行压制矛盾的升级。如果动辄以刑罚相威胁只能激化矛盾,致使当事人因小事而形成世仇。陆襄看到了这一点,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好言相劝,摆酒同席,引导激化了的矛盾向着缓和的方向发展,终于感动了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陆襄有一颗慈悲宽和之心,平心静气地从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来处理案件,无形之中自然会避免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
宋代曹彬依法办案宽宥有度
宋代的曹彬不仅是位能征善战的大将,而且是细致入微、善辨疑案、体察民情的好法官。
曹彬(931年—999年),真定灵寿人(今属河北),字国华,北宋名将,受封济阳郡王。他以不滥杀无辜、宅心仁厚而著称。在执行法律时,能够体恤民情,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宽宥。
史载:宋太宗时,皇宫里发生了一次太监内乱,打算谋害太宗另立皇帝。太宗凭着近侍太监的保护,叛乱没有闹成。当夜祸乱平息后,皇帝把保护他的太监集中起来,亲手把每人的头发剪去一绺,等明天早晨看太监中谁没有被剪去头发,谁就有闹叛乱的嫌疑,共剪去了45个人的头发。但第二天早晨一查,内宫51个太监的头上都少了一绺头发。这一下,真假不辨,忠奸难分,把宋太宗也闹得没了办法。于是他把枢密使曹彬召进宫来,让他想办法把不是自己亲手剪去头发的太监找出来。
曹彬弄清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后,当天一擦黑,他把这些太监们集中起来说:“你们都说你们自己忠于万岁皇帝,这是一个良心事儿。我这个人是弄不清的,现在只有请神家公断了。今天夜里你们都得住在这个大屋子里,一宿过去,神家会在你们的头发上指明你是忠臣还是奸臣。”说完后,就把这些人赶进了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大屋子里,让每个人洗洗手就把门锁起来了。心里有鬼的人听了曹彬的话,心里老是七上八下的,一会儿摸摸头发,一会儿摸摸脖子,总想着能保护住头发,不让神家动一动才好,于是两手紧紧抱住头,一宿也睡不着。
第二天早饭后,曹彬把这群太监们放出来排成一队,到御花园检查。很奇怪,只见一群群的蜜蜂围绕在几个太监的头顶上,飞来飞去,钻进头发里不肯飞走。曹彬早已看得清清楚楚,一声令下,将这几个太监拉了出来,数了数,正好6个。这6个太监一看事已败露,觉得隐瞒不住了,赶紧跪下求饶。原来曹彬让他们进屋洗手的水是一盆蜜水,洗后手上都沾满了蜂蜜,一攥头发,就自动地把蜂蜜抹在头发上了。蜜蜂见蜜哪有不采的道理。
在司法审判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协调,是所有司法官员的一致追求,相关案例在历史中屡见不鲜,曹彬为新妇缓刑一案就是典型代表。《宋史·曹彬传》记载:曹彬在任徐州知府的时候,有个小吏犯了罪,他审理之后,判决一年后再对罪犯执行杖刑,大家对他的做法很不理解。曹彬解释说:“我听说这人刚娶了媳妇,如果立即对其执行杖刑,此女的公婆就必然认为这个媳妇不吉利,就会厌恶她,一天到晚打骂折磨她,让她生不如死。判刑也得考虑考虑他的家人啊,这就是我判缓刑的缘故。同时我还得依法办事,不能赦免他,所以才想出这个办法。”大家对他顿生敬意。
行伍出身的曹彬居然没有嗜杀成性,反而是一副慈悲心肠。讨伐李煜时,曹彬忽然称病,众将问候,曹彬说:“我的病,非药所能治;只要诸位诚心自誓,城下之日,不妄杀一人,自会好的。”于是诸将共焚香为誓。第二天城破,李煜君臣和人民都得保全。破遂州时,诸将想屠城,曹彬坚持不许。捉到的妇女,曹彬将她们关在一处,暗中保护,事后一一查访,还其亲族,无亲的备礼遣嫁。这样宅心仁厚的武将历史上也不多见。《宋史》上说他“性仁敬和厚,在朝廷未尝忤旨,亦未尝言人过失。伐二国,秋毫无所取。位兼将相,不以等威自异。遇士夫于途,必引车避之。不名下吏,每白事,必冠而后”。可见曹彬的举动并不是偶然现象。
在处理新婚夫妇的案例中,曹彬作为一名执法者,他既考虑犯人的具体情况,又能做到依法行事,既慈悲为怀,又非宽宥无度,的确是矜谨型法官中的典范。
清代袁枚案无留牍以民为本
清代大诗人袁枚,曾做过县令,处理过许多棘手的案例,他也是一个标准的矜谨型法官。
袁枚(1716年—1797年),字子才,别号随园老人,钱塘人(今浙江杭州)。乾隆进士,入翰林,曾任溧水、江浦、沭阳诸县县令,后任江宁(今江苏南京)县令。为官期间,他推行法制,不避权贵,曾痛责将军家奴,一时为人所称颂;并严禁差役,不使官民间有隔阂。终日坐堂上,任吏民白事,有小讼狱立行判遣,案无留牍,故到处有善政。
据《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载:袁枚在任沭阳县令时,县里的易振公与程木生既是邻居又是同学,二人关系十分亲密。易振公病死,他儿子为举丧,写讣文一事便拜托程木生。程木生这人较为迁腐,书读得并不好,写文章却偏爱咬文嚼字。讣文中说到易振公生前做的好事,什么佃户中有困难的赦利息,遇荒年赦免历年积欠。其实,什么词汇不好用呢,他偏偏要用这个“赦”字,须知在当时这个“赦”字是皇帝的谕旨中常用的词汇,平头百姓是不能用的。尤其在清初大兴文字狱之际,一句话说得不好就有掉脑袋的可能,这事若有人较起真来,两家人的头都不够砍。果然讣文被一个叫孙幼之的人看到了,这孙幼之与易、程两家都有解不开的过节,所以一拿到讣文,便去官厅出首,控告易、程两家图谋不轨,应该灭九族。袁枚明知这事不会有那么严重,但事关重大,他不得不认真。于是亲自去易、程两家搜查,一查果然没什么违禁之物,就是有他们写的一些诗词,也是极普通的祝寿、贺喜之类的打油诗句。于是他上书两江总督尹继善,引经据典,避重就轻,代两家开脱。一场飞来横祸,仅以打屁股一百,判徒刑三年了结。袁枚的判词如下:
孙幼之控告程木生谋逆一案,事关重大,本官不能不慎重。曾亲自去两家搜查,所有诗文,一一调案备查。其实,孙幼之控告的关键处,不过是一个“赦”字。据程木生供称,《四书》上曾有“赦小过”之说。以为“赦”字并不专为朝廷所用,因而误写入讣文中,心中实在别无他意。据考查,乾隆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上谕中,有严禁地方官捕风捉影,挟嫌报复的话。可见皇上天心仁厚,保护百姓的菩萨心肠。本案程木生除一“赦”字外,别无其他事实,所以不能因一字偶失检点,便株连众人,使好人被冤,仇家称心。而且,此风一开,人人自危,也不是朝廷奖励读书人的本意。故比照僭用违禁之例,打屁股一百,徒三年;易振公之子年幼无知,免予追究。此判。
俗话说,公门之中好修行。此事若落到一个无风三尺浪的酷吏手中,真不知要办出一件什么样的惊天巨案。可见袁枚的确是个优秀的矜谨型法官。
如果没有他们,历史上不知会有多少无辜受累的冤魂,多少严刑峻法下的痛苦呻吟。矜谨型法官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他们珍视人的生命的价值,认为“人命大如天”,冷静地意识到严酷刑罚的弱点,在斟酌情理法后对案件作出审慎处理,他们对法律的执行不像酷吏那样滴水不漏、铁面无私,而愿意根据具体环境、前因后果作法律之外的变通决定,靠人为的努力缓和法律的严酷后果。他们的种种做法,对今天的司法实践或许仍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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