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老年人的权益倚仗法律来保护

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老案件

本文字数:3456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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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涉老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从敬老、便老、护老的角度,多方位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司法引航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各级法院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采取畅通立审绿色通道,实现高效便民;注重调解工作方法,利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加强以案释法宣传,弘扬正向价值;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彻底化解矛盾等机制妥善处理涉老案件。

本期“专家坐堂”就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权益,关爱老人身心健康。

案例一

钻石婚夫妇闹离婚  法官调解和平分手

1952年冬天,经人介绍,周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后来,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1954年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六十多年过去了,如今二人已是“钻石婚”,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子女工作生活也都很好,但是最近几年,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周某某已经多次拨打政府热线与妇联热线求助,也曾向社区进行求助,社区工作人员三度上门进行调解,均没有结果。2019年3月的一次争吵过后,周某某离开家,与丈夫王某某分居,并最终走上诉讼的道路,于2019年4月起诉到法院,寻求法院的帮助。王某某也表示,这些年他们一直吵架,他“已经灰了心”,两人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开庭前法官多次调解,但开庭时,周某某仍表示坚持要离婚,离婚后由子女轮流照顾;王某某也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对两人都好”,他的生活也可以由子女照顾。最终法官遵循双方意愿,调解离婚,两位老人和平分手。

【法官说法】

近年来,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屡见不鲜,这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老年人越来越注重个人生活品质和精神追求,对婚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长久的婚姻固然难能可贵,但更重要的是老年人自身的真实感受和诉求。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既要对他们有足够的耐心,充分说明离婚的法律后果,也要尊重他们的想法。在此法官也呼吁大家,面对老年人离婚时,要充分关注老年人的情感诉求,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案例二

法官走访探访隐情  司法柔情化解矛盾

吴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一子两女。吴某某以年事已高,儿子吴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请求判令吴某支付赡养费,在吴某处享有居住权,并享有吴某房产一半的所有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与其子吴某一家婆媳、父子矛盾尖锐,相持不下。庭审结束后,法官遂来到双方住处,采取“走街串巷”的方式,进行走访调查,熟悉风土民情的同时,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通过走访发现:吴某一家现居住在某村的独立住房,经营煎饼生意,生活较困难,二原告独自居住在邻村的住房,其起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婆媳矛盾以及吴某未能给二原告添一孙子。遂判决吴某每月给付二原告各300元赡养费,驳回了二原告要求在吴某处享有居住权并享有房产一半的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判决书中寄语双方: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吴某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感恩二原告的养育之情,多用心照顾二原告的生活,以实际行动回报二原告的养育之恩,也希望二原告能够体谅吴某的生活境况,多一些宽容与理解,共筑和睦家庭。

在判决书中以法官寄语的形式从亲情出发对双方进行教育,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孝道一直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传统美德,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秉承慈孝文化,知恩、感恩、报恩,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在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家事调查,以司法柔情化解矛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保证家庭的和睦才能成就社会的和谐。

案例三

抚养养女长大成人  赡养义务不能缺失

原告马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共生育长子李甲,1991年马某某与李某某收养了被告张乙(有小名,没有登记户口),1995年初李某某去世,1995年底,原告马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结为夫妻,李甲改名为张甲,被告取名张乙。从此,被告张乙与养父母及哥哥张甲一起生活,长大成人,结婚后,将户口迁了出去。原告认为将养女养大成人,自己年龄大了,应该得到回报和赡养。起诉要求被告张乙给付赡养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乙是原告的养女,从出生到上学、结婚生子,都是养父母含辛茹苦培养长大的,被告张乙应该懂得是养父母给了自己的第二次生命,现在养父

母年事已高,身边没有其他亲人,张乙应该履行赡养义务,经常探望两位老人,在精神上给予抚慰,生活上给予照顾。因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张乙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孝敬老人,关爱子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父母和养子女

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作为赡养人也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案例四

赠与后不照顾老人  法院判决支持撤销

唐某某系被告李某强的母亲、被告李某欢的祖母。2013年11月,唐某某与李某强、李某欢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赠与人唐某某自愿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李某强、李某欢,受赠人李某强、李某欢接受赠与,并必须履行对赠与人进行赡养、赠与人的生活由受赠人照顾并承担一切费用的义务。三人并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后案涉房屋登记至李某强、李某欢名下。案涉房屋原由唐某某收取租金,2017年,因租金由谁收取双方发生矛盾,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唐某某目前独居在某个车库,外面搭了一点棚子,大概十几个平方米,李某欢居住的地方距离唐某某不远处。唐某某自2013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多次就医,涉及多种疾病。2017年6月5日,唐某某让社区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李某强,要求李某强带其去看病,李某强拒绝。唐某某又电联李某欢要求带其看病,李某欢亦拒绝,并说房租(案涉房屋)到现在都没拿到,以后不要再打他电话。唐某某对上述两次通话录音,并认为李某强、李某欢确系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于李某强、李某欢的赠与,返还案涉房屋。

根据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李某强、李某欢不仅要对唐某某经济上进行供养、还要对唐某某的生活进行照料、精神进行慰藉。通过庭审调查及李某强、李某欢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不足以证明其二人对唐某某的生活进行了照料、精神上进行了抚慰,亦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二人积极采取其他方式在唐某某最需要特殊照顾的时

候主动照料,并给予精神抚慰、生活照顾。唐某某提出的撤销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期间,享有撤销权利。因此,法院对唐某某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辛苦哺育子女成长,子女成年后应该反哺父母,让他们安度晚年。赡养父母不只是金钱上的支持,更重要的在于精神上的照顾。现今,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所以老年人在精神层面上希望得到更多的关爱。子女不能仅仅将赡养义务停留在吃饱穿暖的层面上,而应更多给予时间和陪伴。本案中的原告自身物质条件尚可,但其随着年龄增长,渴望获得天伦之乐,在病痛缠身时更希望儿孙能够陪在身边,对其嘘寒问暖,遭到拒绝后,老人倍感失落。同时,原告颇具法律意识,将与儿孙的对话进行了录音,作为儿孙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予以保存,这也体现了当今老年人维权意识的增强。

案例五

权利义务相一致  老人拿到“赡养费”

张某1998年的时候与刘某及其子女张某甲(时年16岁)、张某乙(时年11岁)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张某与刘某结束同居关系。2017年,张某起诉张某甲、张某乙要求二人承担对其的赡养费用。

案件中,因为张某与刘某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张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之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继父子女关系,张某甲、张某乙按照法律规定不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但张某在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对张某甲、张某乙尽了相应的扶助义务,该义务虽不属于法定义务,但仍然在道德上能够得到肯定。张某现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产生了医药费,需要得到扶助。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公序良俗”原则,并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判决两被告给予张某相应补助。

【法官说法】

老年人往往因身体状况、知识程度等原因产生诉讼困难,在审理涉及老年人案件中要用老年人听得懂、讲得通的表达方式对案件的举证责任、法律关系选择、法律后果等与老年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与案件当事人沟通,明理析法。在审理老年人案件中要兼顾法、德、理、情,充分考虑老年当事人的经济、生活状况,支持老年人的合法合理诉求。

(综合《江苏法制报》、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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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老年人的权益倚仗法律来保护 2019-10-22 2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