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40周年。地方立法也与时代同步、改革同频。日前,长三角三省一市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研讨会在上海举行。这也是长三角26个城市和示范区3个区县人大首次在上海会聚,如何站在新时代关键节点,谋划并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实现改革开放再出发,成为了会议的重点和亮点。
长三角地区立法项目协同实现“零”的突破
2007年9月,苏、浙、沪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在上海签署了《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标志着两省一市以立法协作的方式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正式启动。2009年,苏、浙、沪人大常委会经商议,建立了主任座谈会制度,地方立法协作纳入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整体框架。之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入到座谈会中来。自2014年起,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协作会议,就共同关注的立法内容进行交流研讨,实现了地方立法协作常态化。
2014年5月,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倡议下,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法制工作机构围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立法协作达成重要共识。四方一致认为,采取协调互补的立法协作模式,比较符合现阶段客观实际,即四省市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示范性条款文本,具体表述可以有所差异,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2014年开始,四省市相继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分别就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设置了专门章节。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的成功案例,使得区域立法工作协同从理论构想变为立法现实,对于长三角地区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协同效应,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在《环境保护条例》《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立法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均为长三角区域协作设有专门条款,为政府部门开展区域协作留有空间并提供法制支撑。
一体化破除行政壁垒
南京大学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范从来指出,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调动了地方政府加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加快了改革,实现了长三角地区的高速增长,但基于行政区域划分的竞争,也形成了地方分割、地方保护。地方政府通过设置要素流动壁垒,分割市场,使得违反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能在本地生存下去,但违反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显然不符合《规划纲要》要求的“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取向。为解决地方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一体化共同发展,“三省一市”人大间应加强协作联动、强化法定职权协同行使,共同服务保障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表示,目前,三省一市已经建立了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并不断向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发展。而省级以下地方人大之间多数还只是处在点对点的交流阶段,协同动作的探索尚未全面破题,既有待省级层面作出“顶层设计”,提出指导性意见,也有待地方人大先行先试、创新实践。
范从来建议,借助示范区这个主体,地方人大间开展同步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项监督、跨区域调研等工作,探索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实行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渠道等符合一体化的制度创新,实现长三角跨省整合,这对于解决行政壁垒造成的地方竞争起到先行示范作用。
完善机制,长三角地区立法工作协同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立法工作协同是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人大协同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大有可为的协同合作领域。2018年,四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签署了《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决策层、协调层和工作层层层推进的立法协同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环保、产业、营商环境等立法协同重点领域,进一步改进了立法协同方法,标志着长三角地区人大立法工作协同迈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入全面提速新阶段。四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2019年立法协同工作开展讨论并形成共识:一是形成立法协同滚动机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立法确定为立法协同正式项目,将质量促进立法、铁路安全管理立确定为立法协同预备项目;二是开展重点领域专题研究,就《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法制保障开展联合攻关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共同作出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三是确定相互征求意见的具体法规项目,研究谋划2020年立法计划协作事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下一步三省一市还探索将立法协同范围向经济、民生等更广更深层次扩展,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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