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坠落砸坏他人汽车房主赔偿车主近万元
张女士的爱车遭遇飞来横祸,被车位旁楼栋掉落的一扇窗户砸坏,车辆严重受损。张女士很快确认了掉落窗户的房屋,但经过与房主刘女士多次协商沟通,刘女士拒绝赔偿相关损失。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一万余元。最后,经法院调解员的调解,张女士亦放弃了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同意赔偿张女士全部维修费9000余元。
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员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张女士的各项证据充分,具有开展调解工作的良好基础,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刘女士以张女士的车辆并非小区内车辆为由拒绝赔偿全部维修费,对于交通费更加不予认可。随后调解员让张女士出示了车辆维修项目清单、维修费发票,并就侵权责任法针对建筑物发生坠落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向刘女士进行充分的释明。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张女士亦放弃了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同意赔偿张女士全部维修费9000余元,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刘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无法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介公司群租赶租户租金违约金被判退还
中介公司将房屋打隔断群租,后提前清退租户张先生,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租金、押金、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返还租金、押金、管理费,并支付部分违约金。
张先生诉称,自2017年12月30日起,其从中介公司处租住了涉案房屋。2018年9月8日从房屋合租人口中得知房内所有租户将于2018年10月3日被清退,其于2018年9月9日去中介询问得到印证,并于9月19日搬出房间。9月29日其去中介处办理退房手续时,要求中介退还其预交的两个月租金3500元并要求中介30日内退还押金1750元,但中介拒退且不予办理退租手续。其认为,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房租及押金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中介公司未出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中介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张先生要求返还押金1750元、租金3500元及管理费121.6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主张违约金3500元,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法院综合考虑案情酌定违约金金额。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张先生返还租金3500元、押金1750元、管理费121.66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生意不好不付租金法院判决应当要付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付某向原告某置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的商铺租金1785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付某交还租赁商铺之日止的商铺占用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付某与某置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付某承租该置业公司的商铺2年用于经营小吃店,此后付某未按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18日起之后的租金。付某辩称由于某置业公司曾承诺付某所租铺面位于商场一楼,系百货兼超市入口,二楼系大型超市,三楼系电影院等,但被告付某经营的小吃店开业数月,一楼多为毛坯,二楼超市倒闭,三楼电影院未开张,致使付某店铺没有客流、经营血本无归,是该置业公司未遵守承诺在先。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称某置业公司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到位,例如电影院未开业,致使被告商铺客流量不足,但付某并未举证证实某置业公司对商铺的配套设施作出了承诺,合同中亦未约定配套设施的兑现系某置业公司方义务或系付某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相反,合同写明付某完全愿意享受经营成果的同时并承担经营投资的所有风险。付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付某未按约支付商铺租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