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适用

本文字数:1947

  【内容摘要】“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具体指控罪名有异议不影响制度适用,其基本适用于所有犯罪。“认罚”是实质与程序的有机统一,未能完全实际履行法律义务不响认定。“从宽”中的“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建议统一量刑从宽幅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人员可对部分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而数罪并罚案件不能就单个罪采取分别从宽原则。

【关键词】认罪  认罚  从宽  完善路径

□郭林婧  王雪  宋佳  周泽群

2018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学界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程序法领域,实体法领域的适用研究相对匮乏。基于此,华东政法大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适用”项目组以刑法实体法规范应如何作出相应变革为切入点并展开相关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协调适用提供参考建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

近几年,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以加强对认罪认罚适用的指导。以上海市、杭州市为例,上海市检察院与上海市高院共同研究、制发了实施细则,对该制度的适用阶段、适用范围以及从宽幅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杭州市中院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量刑指引》,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中“从宽”的幅度。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9月2日,杭州市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有8724件,认罪认罚总体适用率约为40%。上海市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共有12171件,认罪认罚总适用率达50%,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7%。在适用范围方面,该项制度适用最多的仍是量刑3年以下和3-7年的案件,少数适用10年以上,暂无适用死刑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才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多适用普通程序。在量刑从宽幅度方面,上海法院对量刑从宽的限度大多采用的是10-20%,杭州法院大多采用的是10-30%的量刑幅度,在多个量刑情节同时存在时,从宽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存问题及完善路径

(一)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含义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均未有明确的定义。正所谓名正而后言顺,厘清上述三者的含义,对刑事实体法的具体应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项目组通过调研,认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具体指控罪名有异议,不影响制度适用。“认罚”是指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且实际履行法律义务并同意适用简化程序,最终未能实际履行法律义务不影响“认罚”的认定。“从宽”是指包含实体从宽及程序从简,其中的“可以从宽”应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且实体从宽应于法有据  (“法”专指刑法典)即在刑事实体法并未对从宽幅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认罪认罚作出减轻或是免除处罚应当采取谨慎态度。

(二)拓宽制度适用范围

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司法实践过程中,该制度大多适用范围仅限于3年以下抑或是3-7年的刑事案件,且对累犯的适用情况作法不一。我们认为,从秉持从宽的效应出发,理应放宽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重罪仍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但该种适用并非是不作任何限制,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则可以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至于无期以及死刑案件则须在量刑幅度上考虑案件性质,再加以决定是否适用。关于累犯是否适用,我们认为认罪认罚的内在价值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接受相应刑罚,累犯并不违背其核心宗旨,仍可适用。

(三)统一量刑从宽幅度

实践中,由于概念理解和从宽力度不统一的问题,易出现量刑失衡的不良后果。项目组认为,应当确立从宽幅度的统一标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晰地看到认罪认罚带来的实际效益,同时也能够使司法机关对于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进行明确区分并予以准确适用。因此,首先应当将从宽力度适用于“三二一量刑阶梯”,在不同诉讼阶段中采取从宽幅度差异化,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最高从宽幅度分别是30%、20%和10%。时间节点越靠前,幅度应当越大。其次,在不同程序中也采取从宽幅度差异化,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量刑可减少至20%;适用简易程序,量刑可减少至10%以下。最后,综合考量其他重要介入因素,如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等。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还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则应坚持“同相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统筹把握从宽幅度,避免多个量刑情节的简单相加或相抵。换言之,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之间并非是1+1=2的关系,而是1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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