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消费者摔伤欲解除合同健身房口头允诺可信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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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谭女士

投诉日期:2019年10月

近日,市民谭女士向本报投诉称,自己想要解除与上海星瀚健身有限公司的健身合同遭遇了困难。据了解,大约是今年3月份,谭女士与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88号智慧广场28层的星瀚健身签订为期1年的健身合同,费用由2000元的终身会员费、为期一年的1899元健身费及100元的入场押金组成,一共3899元。

今年10月份,在星瀚健身使用洗手间时,由于没有注意台阶,谭女士不幸在洗手间摔倒受伤。谭女士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台阶的主要原因是,从洗手间的磨砂门往门外看,看不到洗手间门外有两级台阶,且门内没有任何提示来告知消费者台阶的存在。

就医后,谭女士就相关赔偿事宜与健身房进行沟通,谁知遭到了健身房的拒绝。无奈之下,谭女士便提出,是否可以解除健身合同,健身房退还2000元的终身会员费及半年的健身费,共计2900元。然而,健身房负责人始终不肯出面解决该事,并由健身房的林经理负责处理该事。

据谭女士表示,对方承认自己的受伤,健身房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健身房不肯因此给予任何赔偿,只提出两个方案:一是给谭女士延长一年的会籍,二是解除合同,分3个月退还谭女士终身会员费与健身费各一半,即1900元。

“3个月的期限不符合正常公司的财务进度,目前仅有的口头协商没有办法保障钱款落实,如果3个月后,健身房主管换人了,我该找谁去?”谭女士表示,健身房始终不愿意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将补偿方案落实,3个月的分期支付,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谭女士认为,自己目前在摔倒受伤的赔偿事宜上,已经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了,自己唯一想要的就是解除合同,健身房将2000元的终身会员费及半年的健身费900元退给自己。

健身房给予的方案与谭女士心中的方案的差价为1000元。目前,据记者了解,谭女士表示,已经疲于与健身房“扯皮”,同意健身房以2个月的时间支付1900元的费用。

记者连线

11月5日,记者接到谭女士投诉后便拨打了该健身房的前台电话。前台客服人员告知记者,林经理暂时不在店内,随后便记下记者电话及来电原因,表示将会转达给林经理。11月7日,林经理还没有联系记者,记者便再次联系了该健身房。随后,林经理通过手机联系了记者,并直言“不希望报道”。她认为,谭女士反映的事情已经得到了解决,已经和谭女士商定了赔偿方案。那么赔偿方案是什么呢?林经理却不愿意告诉记者。

为了了解赔偿方案的具体内容,记者又联系了谭女士。谭女士表示,健身房不肯作出让步,目前的方案就是以2个月的时间支付1900元的费用,并保证能在12月底之前将1900元付清。

此外,谭女士表示,健身房仍不肯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对消费者谭女士而言,其实最担心的就是健身房的翻悔或者否认曾作出过口头承诺或达成过口头协议。

“健身房口头形式的承诺或协议虽然也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会面临举证难题,谭女士须举证以证明客观存在口头形式的承诺或协议。”金玮律师指出,《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在健身房只愿意通过口头形式作出承诺或协议的情况下,谭女士可以通过录音、摄像等方式完整记录健身房的相关承诺与协议事项,以便将来在健身房未履行承诺或协议时,予以主张并维权。”金玮律师坦言,相较口头形式的承诺或协议而言,书面形式的承诺或协议因为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口头协议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纠纷或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权。见习记者  张叶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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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 消费者摔伤欲解除合同健身房口头允诺可信否 2019-11-12 2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