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长三角一体化环境法治论坛昨在沪召开

建议长三角司法标准、执法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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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见习记者  张叶荷

如何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昨日,“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法治论坛”召开,来自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约250余名专家学者共聚复旦大学江湾校区,从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出发,共话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已修复水土面积703亩

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们分别围绕《长江保护法专题》、《长三角一体化下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赔偿》、《长三角一体化的环境执法、司法与守法》等方面发表主旨演讲并展开讨论。在论坛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认为,生态修复应摆在压倒性的位置。长江保护则应以发展规划为主,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再花重金造成破坏之后再回头。

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全新的挑战。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林仪明公布了一份数据:两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修复水土面积703亩,清除违法填埋的各类生活垃圾1304吨,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35202吨。

“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322件,占各类公益诉讼立案总数的57%,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1件,占全部公益诉讼起诉案件72.4%。我们办理的这些案件涉及面比较广,涉及到黑臭水体的治理、洋垃圾的进口以及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等方面,应该说已有一些初步的成效。”林仪明表示,因为检察机关的参与,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出客观性、督促性、协同性及平等性四个鲜明的特点。

此外,林仪明认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填补了授权的空白,完善了民事和诉讼的体系;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很大程度上对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有利的补充;促进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环境及强化环境侵权责任人的赔付任务,起到了一般的预防的作用。然而,他认为,在提起的诉讼案件类型上,由刑事案件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占多数,反映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手段与能力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刑事调查手段的依赖。他建议加强检察机关专业领域的知识储备,在实践中提升调查和应诉能力,争取专业力量的支持。

司法标准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十分有必要

下午,就《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五部主任发表主旨演讲。他认为,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在基础数据的采集方面产生了很多的不统一,有时候给司法认定,包括司法上的采信也造成了很多的阻碍。他认为,在接下来的改革当中,包括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一些司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来自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沈世伟认为,对于检察机关,首先要建立起依法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正当履职,其次要严格履行诉前告知机制。将民事的赔偿与刑事的赔偿结合,磋商是赔偿的一个前置,如何打通这个渠道,是解决困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据了解,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共同发起,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主办,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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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综合;声音 A03 建议长三角司法标准、执法标准统一 2019-11-18 2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