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不满女友加班,杨某便冲至女友公司,将财务经理吕某暴打一顿,后杨某被公安罚款500元。该处罚是否恰当?吕某提起行政复议后,该处罚决定被撤销,并将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引杨某不服并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8月25日,某派出所接到案外人王某报警称,本市仙霞路一科创楼楼内,其单位同事吕某被一男子殴打。
经查,杨某因不满女友加班,至女友公司财务经理吕某办公室,将当时放置于办公桌上的一碗粥泼向吕某,双方发生冲突。后杨某对吕某进行殴打,造成吕某头部损伤后伴有神经症状、眼部挫伤、手关节损伤等,经鉴定为轻微伤。
据此,派出所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该处罚决定向吕某送达后,吕某不服,向公安申请行政复议。所属公安分局作出决定,撤销了派出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派出所在60日内对案件重新作出决定。之后,杨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安程序合法。经审查,公安分局责令派出所在60日内对案件重新作出决定,该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杨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本案中,复议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杨某殴打吕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造成吕某轻微伤,吕某认定派出所按较轻情节对杨某作出处罚,事实证据不足,有失公正,这一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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